烟草专卖系统论文:试论烟草专卖经营垄断的法律地位.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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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系统论文:试论烟草专卖经营垄断的法律地位最近,烟草行业内外,对在执行烟草专卖过程中价格问题提出异议,认为烟草专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对此,笔者从烟草专卖的特殊法律地位出发,探讨了有关执行烟草专卖的几个法律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根据《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精神,笔者

2、认为,在我国,烟草专卖具有以下三点法律特征和地位。  1、烟草专卖主体的特殊性。从《烟草专卖法》第一章总则看,该法把国家作为烟草专卖的主体,国家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换句话说,国家是烟草专卖惟一的最大的大卖家。而《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明确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烟草专卖权,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却没有烟草专卖权。把国家列为烟草专卖的惟一主体,其最终目的是国家通过对烟草的专卖的垄断经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2、烟草专卖经营的垄断性。所谓垄断是指一种排他性的占有。这种排他性的占有垄断具有区域性、部分性及

3、暂时性的特点。从垄断的形成机制上看,垄断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市场性垄断、自然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笔者认为:烟草专卖垄断首先是一种国家垄断。《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而国家垄断与一般的垄断有所区别,一般垄断的三个特点对国家垄断而言难以体现。如区域性特点,国家对烟草专卖的垄断,在中国范围内都实行专卖垄断。其次烟草专卖垄断是一种行政性垄断。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利用合法的行政权力决定对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进入,并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甚至产量所形成的垄断,烟草专卖经营的垄断地位,就是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烟草这个行业纳入市场,并

4、且确定其在全国市场的垄断地位。因此,对这种行政性的垄断,除非法律废止、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是不能动摇其这种垄断地位的。  3、烟草专卖范围的广泛性。我国实行烟草专卖,不是光对烟草制品,而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也均作了严格的统一管理制度,就对烟草制品的运输也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我们不能从狭义上去理解烟草专卖就是烟草制品的专卖,而要从广义上去理解烟草专卖是对烟草从种植、加工、销售、运输整个有关烟草行业实施广泛的国家垄断,统一管理,更应当包括国家对卷烟价格的垄断。  烟草专卖价格管理的

5、法律规定  目前,从业内到业外均对烟草专卖价格管理问题普遍认为是属于市场调节价,要把烟草专卖的价格推向市场,以打破国家对烟草专卖的垄断地位,认为《价格法》在后,《专卖法》在前,后法优于先法,《价格法》是特别法,《专卖法》是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笔者对此不能苟同。理由是:  1、《专卖法》和《价格法》是属同一位阶的普通法,而非特别法和普通法之分。所谓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专卖法》和《价格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实施的法律,这两部法相对根本法而言均属同一位阶的

6、普通法。把《价格法》划到特别法范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从法的效力层次来看,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二是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运用特别法;三是新法优于旧法。我们知道,《专卖法》和《价格法》都属同一位阶的普通法,其从法的效力层次来看,应当具有同一层次平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两法之间不存在后法优化于先法的问题。而对卷烟的价格问题,《专卖法》第17条作了专门的规定,卷烟的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只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主管部门对销售烟草制品作

7、出明确的价格,这与《价格法》没有矛盾。只要我们严格按《专卖法》第17条规定执行,该报批的报批、该备案的备案,就不存在违反《价格法》的问题。  3、烟草专卖的价格不属于市场调节价。根据《价格法》规定,我国的价格机制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根据《专卖法》第17条和《价格法》第18条的规定:烟草专卖价格的定价行为应当属于政府的定价行为,而非市场调节的行为。理由一:《专卖法》第17条规定卷烟的价格实行会同制和报备制。即卷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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