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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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村)协商机制,增强广大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城乡社区(村)工作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商委员会)是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性议事自治组织。第三条协商委员会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协商委员会工作必须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有序进行。(二)坚持依法办事。协商委员会工作必须在国家政

2、策、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三)坚持以人为本。要把服务社区(村)居民、增强居民对社区(村)的认同感归属感作为协商委员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坚持平等公正。协商委员会要吸纳民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作为协商主体,平等协商,形成共识。做出的决定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第二章协商委员会及协商主体的组成第四条协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担任,成员实行结构制,成员由六类固定人员组成,即从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监督委员会成员、村

3、(居)民代表、有一定威望的老同志和“两代表一委员”、辖区社会组织代表和专业人士。协商主体基本构成为“6+X”模式。“6”为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中六类成员,“X”为利益相关人员,随协商事项完毕即告结束。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可以作为参与的主体,但协商主体人员总数原则上为15-21人,在人员比例上,基层干部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第五条协商委员会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协商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的,应及时予以补选。第三章协商委员会议事范围第六条协商委员会的议事协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

4、)涉及村(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二)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三)县、乡(街道)重点工作在社区的落实问题;(四)居民、业委会与物业之间所涉及相关事务:(五)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第四章协商委员会议事协商规程第七条协商委员会议事协商由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协商委员会主导,各类主体平等参与。第八条协商委员会议事协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协商委员会成员或二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提议,可以决定议事

5、协商。第九条协商委员会议事协商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进行。根据需要,可特邀代表列席会议。第十条协商委员会在居民群众中收集意见和建议,审定后提出议题,交村(社区)"两委”审核,确定议题。第十一条协商委员会组织议事协商,讨论议题。作出决议,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协商不成,事后再进行沟通,必要时,再次进行议事协商。第十二条对协商委员会议事协商作出的决议,由村(社区)"两委”负责落实相关法定责任主体及社会组织等予以实施,协商委员会或受益方监督并评议。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章程由村(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负

6、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城乡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议事协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村(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商委员会)规范运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协商委员会接受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并按年度计划开展工作。第三条协商委员会坚持依法办事、民主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协商委员会讨论决定社区自治事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居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议事协商的召集和组织第五条协商委员会的议事协商由协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他人主持。第六条协商委员

7、会议事协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协商委员会成员或二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提议,可以决定进行协商,也可根据上级组织建议进行议事协商。第七条协商委员会议事协商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进行。根据需要,经协商委员会同意,居住本辖区居民、辖区单位、社会组织代表和虽非辖区居民但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参加。第八条开展具体议事协商,应提前3天将有关议题和相关资料通知协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第九条议事协商主持人应保证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涉。第十条协商委员会成员应在议事协商前就有关议题征求

8、居民意见,并在讨论时反映居民意见。第三章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第十一条协商委员会成员利用各类载体(走访入户、集中听取、社区QQ群、微信、电话、意见收集箱)收集社情民意,提出议题。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下,居民口头提出的议题,协商委员会成员应如实记录议题内容、议题提出人、相关联系方式等,并由议题提出人签名。第十二条协商委员会将收到的议题按要求审定后提交社区“两委”审核,决定是否开展社区协商。经审核决定不予开展议事协商的,应通知议题提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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