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中心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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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修订科创中心规划用地政策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这一目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H修订了《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试行)》,聚焦实体产业发展,创新多项规划土地政策,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创中心建设。原有实施办法2015年7月发布生效,至今年6月底到期。上海市规土局广泛听取产业园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开展政策实施评估,进一步优化土地支持政策,从5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允许工业、研发总部用地提高开发强度。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容积率

2、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研发总部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高度不超过50米。对于有特殊产业功能和工艺需求的项目,经认定,容积率和高度指标可予以突破。二是坚持园区平台长期持有物业,采用先租后售方式供应产业用房。要求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物业,由园区平台持有至少50%;鼓励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向高新技术和“四新”企业提供产业用房,并明确由租转售的条件;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物业总量的30%。三是鼓励园区租赁住房建设,促进产城融合。增加产业园区和周边地区的租赁住房供应,筹措供应市场化的社会租赁住房用地,鼓励园区平台在产

3、业园区内集中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房),满足园区创新创业人才的居住需求,促进产城融合。四是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和复合利用,促进地下空间开发。针对产业转型发展、科技创新特点,进一步扩大配套服务设施比例,由不超过7%提高到不超过15%。鼓励存量工业、研发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给予土地价款支持政策。五是加强土地利用监管。通过土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对园区引入产业、产业用房租售情况等的监管,对违规项目设立相应的惩罚机制,以确保园区平台支持政策落地,有效保障实体产业发展。(卢为民张天风)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

4、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促进自主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空间格局,支持园区平台建设发展,结合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其他符合上海市城市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保留工业用地参照执行。本办法所指园区平台,为

5、承担市级、区县级各类园区建设、运营管理的平台型公司。第三条(工作原则)(-)营造低成本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创新经济发展。(二)支持园区平台发展运营,提高园区平台运营和服务能力,促进园区整体转型发展。(三)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复合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产城融合发展。(四)简化审批提高行政效率,改进审批管理服务,形成土地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第四条(简化规划实施及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与园区政府管理机构的工作协调,支持具备规划编制与建设审批职能的园区政府管理机构,根据园区整体转型发展情况,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

6、效能,及时对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执行按规定调整与完善。在园区交通、环境以及配套设施等容量范围内,鼓励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涉及未出让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研发总部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3.0)调整等内容的,可以在进行论证基础上,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批。(二)涉及已出让工业用地、研发总部类用地容积率(工业用地不大于2.0、研发总部类用地不大于3.0),建筑高度(工业用地不大于30米、研发总部类用地不大于50米)调整的,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基地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7、,经区县政府集体决策,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批。(三)涉及园区工业、仓储、硏发用地拆分、合并的,未出让工业用地、硏发总部类用地建筑高度调整(工业用地不大于30米、研发总部类用地不大于50米)以及地块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退界线调整的,可以在项目实施阶段,通过专家或相关部门论证程序(规划执行乙类适用)进行审批。(四)规划实施方案由具备规划编制职能的园区政府管理机构及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组织公示,并听取利益相关人意见,报区县政府审批后,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第五条(支持创新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

8、支持园区平台建设并持有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研发总部通用类等物业,建立公共硏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孵化扶持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硏发总部通用类用地出让给园区平台的,可以按照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供地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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