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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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豫交文(2014)2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

2、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

3、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二章主要职责和监督内容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

4、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

5、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可靠;(六)监督检查材料釆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八)对公路项目的路基和桥梁下部工程、路面基层和桥梁上部工程、路面面层和交通安全设施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

6、;(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第八条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替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暈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的业务指导。省直管县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各市、省直管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质监机构,因确实困难不能设置独立质监机构的,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设兼职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人员,并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我

7、省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省级质监机构指导,市级或省直管县质监机构管理,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监督的模式。第三章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分工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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