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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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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折扣中的收入与增值税的确定销售折扣是指在销售活动中卖方给买方价格上的优惠,它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商业折扣是指卖方为适应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客户,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打一定的折扣进行销售的一种商业行为。现金折扣是卖方为了鼓励购货方早日偿还赊欠货款,允诺在一定的期限内付款可以给予的折扣优惠。从本质说,两种折扣都是销货方为实现现金流入而在价格上作出的让步,但两种折扣在对收入和增值税的确认问题上却有所不同。一、商业折扣由于商业折扣是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打折,所以无论是现销还是赊销,成交价格都是确定的。若是赊销,无论购货方何
2、时付款,都不存在丧失折扣的问题。而对于价目表上标定的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做法。工业企业的价目表一般都是价税分离标示,而新闻出版企业、商业企业大多价税合一标示。那么,商业折扣对增值税是否也打折呢?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计收增值税以销售额为依据。根据这一规定,企业销售产品时,无论价目表上的价格如何标示,对价款实行折扣的同时,对增值税的计收也按同样的比例调减。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
3、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强调的是折扣与销售必须同时发生,且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实际上就是指的商业折扣。所以,对于“销售折扣”中的“商业折扣”来说,按扣除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和增值税。二、现金折扣《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指出:“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从理论上说,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为促使客户提前偿还货款,尽早增加现金流入所付出的代价,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现金折
4、扣是销货企业对于提前偿还贷款的客户所给予的低于发票价格的优惠。如某一现金折扣条件是:“2/10—1/20—n/30”,其含义在此不再赘述。然而,现金折扣是对价款的折扣呢?还是对价税总额的折扣呢?《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并未说明。但根据该准则对收入的四个确认原则,业务发生后收入已经确认,销货方应根据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等原始凭证登记入账。至于说客户能否享受到现金折扣取决于客户的付款日期,即折扣和销售不可能同时发生,所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当然也就不得扣除与销售收入成比例的增值税
5、了。试举例如下:例:某生产企业2001年12月18日销售A产品一批,售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合同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买方于12月27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该企业应作如下分录:①销售商品时借:应收账款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②收到货款时3借:银行存款57500财务费用1000贷:应收账款58500由此例可见,现金折扣只对价款打折而不对增值税打折。把客户享受的折扣作为销货方的财务费用,这样做的依据就是认为现金折扣是企业的一项理财活动,
6、既然现金折扣是一项理财活动,这一活动就不应影响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在赊销成立时已经确认),相应地也不应该影响增值税。所以现金折扣只对价款打折而不对增值税打折。这一做法也是目前一般公认的做法。三、现金折扣向商业折扣的转化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无论是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都不是卖方和买方一厢情愿的,而是买卖双方从竭力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而讨价还价的结果。如果在上例中,货物已经发出,合同约定:购货方若在10天内付款,可给予1000元的优惠,并规定付款时根据实际付款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确认收入的条件,该业务的收入是应该
7、确认的,而至于是否会发生折扣则取决于购货方能否在10天内付款,因此严格来说这一业务是现金折扣,但如果销货方在销售时不确认收入,而是在收到款项之后再作实际收款的账务处理(包括开具专用发票),则在账务上就不会反映折扣情况,这时现金折扣的处理结果便等效于商业折扣。过程如下:①发货时,暂不作分录。②若10日内收到购货方款项,实收57500元,开具价税总额是57500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专用发票记账联作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57500贷:产品销售收入(57500÷1.17)49145.3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354.70这一做法同
8、样遵守了前文所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在购货方快速付款的情况下,销货方可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8354.70=145.30(元),购货方也同样少计145.30元的进项税额。如果销货方在赊销发生时就开出了增值税发票,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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