貂蝉落马官员是否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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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据检察机关查证,至案发时,被蒋艳萍的性贿赂击倒的各级干部就达40多人。有了这张关系网,蒋艳萍夸口:“在湖南,只要我愿意,就没有接不到的工程。”蒋艳萍和倒在她石榴裙下的权贵之间展开了一笔笔交易。她以美色、肉体换取了10亿多元的工程项目和各种荣誉。1994年,蒋艳萍被提拔为省建六公司主抓经营的副总经理,1996年下半年又被提升为六公司党委书记。1997年4月,蒋艳萍带职到中央党校学习,同年9月,被省委任命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副厅级),此时她才37岁。从仓库保管员到副厅级干部,仅有初中文化的蒋艳萍只花了短短13年,演出了一段现代“官场神话”。金钱与美色就像星星

2、和月亮,相伴相随。性贿赂不仅助蒋艳萍官场发迹,还助她疯狂聚敛了巨额财产。为收受贿赂,蒋艳萍肆无忌惮,简直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几年时间,她疯狂聚敛1000多万元的横财。 三、反对入刑及其驳论(即同意入刑)目前,学界有许多学者是反对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的,其中以中国人民大学的高铭暄教授和武汉大学的马克昌教授为主要代表。针对反对派学者们的所提出的各种反对理由,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辩驳:1.贿赂的内容并非只是财产性利益贿赂罪中所指的“贿赂”的内容在我国刑法学术界目前存在着三个层次的阶梯式内涵,第一个层次是物质性财产说,该说的观点是贿赂的内容只能是有形的物质利益;第二个层次是价值衡量

3、说,该说认为那些能够估价的非财产性利益也可作为贿赂的内容;第三个层次是欲求满足说,即凡是能满足受贿人需求“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任何利益”均能成为贿赂的内容,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性服务和色情服务。从我国刑法条文对于贿赂罪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的内容仍仅限定在物质利益的范畴,但是近年通过各类司法解释,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的内容已经上升到了第二个阶层的“价值衡量说”。但是,仍未能像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那样,将性贿赂的内容上升到第三层次的“欲求满足说”。因此,部分学者认为,我国贿赂罪的内容应该是财产性利益,而性并非是财产性利益,所以,性贿赂不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4、高铭暄教授就曾公开表示:“‘性贿赂’只能附属于财物贿赂,说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但独立设立一个‘性贿赂罪’,恐怕不合适。”更进一步指出“‘贿赂’一词,由‘贿’和‘赂’两个字构成,这两个字的偏旁都是‘贝’字,‘贝’在古代是货币的意思。也有学者通过引用“贿赂”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1.用财物买通别人……2.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来主张进行“贿赂”所用的必须只能是与货币有关的财物,而“性”利益并非财物。因此,将两者并列本身就存在矛盾。认为,“性贿赂”这种说法本身就是有欠稳妥的。以此来证明贿赂的内容应仅限于财产性利益,无法及于非财产性利益。但是不能简单的从字面意思理解,对

5、于法律,我们不仅要做文意解释,还可以做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在此,我认为这样来解释它不入罪欠妥当。然而,上述学者所提出的论据,其实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首先,他们忽略了我国汉语的博大精深。忽略了“财物”一词本身在我国古代汉语里所具有的含义。例如在《唐律疏议》中,将“财”分为公、私,即“官私财物”,公私财产分为三类:一是“畜产”,即饲养物。其中又可分为“马牛”与“余畜(产)”两种。二是“器物”,《唐律疏议》中疏为:“弃毁官私财物”,谓是杂器、财物,辄有弃掷、毁坏包括“杂器”,也包括植物(如“树木稼穑”)、不动产(如公廨、公廨院宇、廨院、仓库)之类。三是“奴婢贱人”,即包括“奴婢”在内的贱民身

6、份的人,与“良人”相对,包括奴婢、官奴婢、部曲、客女、杂户、官户等。《唐律疏议》中认为:“奴婢贱人,律比畜产”都属于财产的范围。唐代奴婢的役使。唐代官私奴婢所承担的任务和其役使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从事手工业和农业。2、用以馈赠,奖赏。3、以奴为兵。4、充当随从、仆役5、供主人充当饰品或玩狎。**虽然唐律疏议中认为,财物是包括奴婢贱人的,那是因为封建社会没有赋予这样的人以人格,所以不能说财物包括人,也就是说,在古代,也没有把人解释为贿赂的对象的。在此,我并不认为人是贿赂的对象,包括性贿赂在内,而性贿赂的对象应该是性,或者是性行为,或者是性服务。但一定不能是人。可是性自由又是人格权的一

7、部分,能否加以限制,加以入罪?可以的,因为虽然性自由,但是,它用来交易换取不正当利益,就是违法的。类似的还有,任何人都有处分财产的自由,你把你的钱赠与给别人,是你的自由,你用钱买东西也是自由。但是如果你用钱去获得一些不正当的利益,那就会触犯法律。在唐代,奴婢中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是仅作为单纯的消费性奴婢的,她们既不是从事生产来替主人劳动的生产性奴婢,也不是担当必要劳役的家庭仆役。他们主要是作为供贵族、官僚和富豪充当装饰品、戏弄或玩狎而存在的。例如有的主人在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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