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判断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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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案件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判断与认定【摘要】司法精神病鉴定作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依据,直接影响刑事诉讼进程。这一问题关系到被追诉人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运用的实际能力。而目前的状况却是,无论从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我国对于司法精神病的判断与认定制度都还不够成熟,需要加以进一步的考证研究以至完善,从而实现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本文简单揭示当前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现状,针对司法人员审查判断精神病鉴定意见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集中分析,给出改革的建议,以期能对完善精神病问题的司法判断认定有所裨益。【关

2、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无病推定近年来,司法精神病鉴定问题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从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案件到后来的邱兴华案件,案件过程中,司法精神病鉴定问题都曾被热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审查起诉环节对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重点关键在对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而这直接决定着相关当事者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因而十分关键。然而,在一些地区这一环节依然存在诸多弊病,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科学性与公正性,给从事司法实践的办案人员带来了诸多困惑和麻烦,在部分案件

3、的处理中也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利。由此来看,采取积极的改革措施是亟需的。一、当前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现状首先,重复鉴定率高,对同一鉴定对象作出多个不同鉴定结论。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或者司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由于目前鉴定体制的缺陷,极易出现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被鉴定人出具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由于法律规定各鉴

4、定机构无等级之分,我国又没有严格的法庭质证制度,对不同鉴定结论的判断、采信成为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难点,也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产生质疑。其次,个别精神病鉴定机构责任心不强,草率作出结论。据全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单位名册显示,各地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医院和单位共有一百多家。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健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管理体制,没有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因此有的地方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工作草率等现象,难免失误。这是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而归根结底,这样问题出现的原因源于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不健全。如果能够完善我

5、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不但将会提高对案件当事人精神能力鉴定的准确度,而且还将会对于我国整个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做出巨大的贡献。二、保证司法精神病鉴定科学性、公正性(一)实现鉴定人出庭质证“在中国,因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而得不到纠正的鉴定错误,成为产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是来自一位资深法官的慨叹。[1]充分说明了作为办案人员的法官对于司法鉴定人不出庭的无计可施,在司法精神病鉴定领域更是如此。对于那些普通的证人,法官们也许对其出庭质证还有些不大情愿,会认为这是多此一举,耽误办案时间。但是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却恰恰相反,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加上这一事项本身便就比较敏感,如果作为专业人士的鉴定人

6、能够当庭予以解释,无疑有利于案件的圆满解决。然而目前的现实却是这样的:据统计,在要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案件中出庭质证的概率为10%—20%。[2]在如此之低的出庭率下,许多法庭及当事人不得已求助于多次鉴定、重复鉴定,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使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以致案件难以审结,给法官们带来很大压力。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尽量做到让鉴定人心甘情愿地走入法庭:首先,我国在2012年1月即将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已经明确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参与法庭的质证,无论当事人是否对鉴定意见产生异议,鉴定人的出庭应作为控方举证的必要环

7、节,否则将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可采用远程媒介等技术手段加以解决。如果鉴定人因不可抗力实在难以参与质证,如严重疾病、死亡等,可以通过宣读鉴定意见的方式代替,但对理由应该明示加以限定。其次,完善司法机关与鉴定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内容,通过行业规范等途径将出庭质证纳入必要条款的范畴。此外,物价部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鉴定费用,将出庭的相关费用计入总的收费标准,如差旅、误工等,以保障鉴定人的经济利益。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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