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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鼓集团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活动简报(第4期)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2007年8月15日解决陈欠款好方法,债权转让——以陕西秦晋煤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讼案讲债权转让一、案情回顾1999年12月26日,陕西秦晋煤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晋公司”)和我公司签订了SGC2000-215号合同,合同总价为182万元。截至2001年底,秦晋公司支付货款36.4万元,尚欠货款145.6万元。因该公司经营效益不好,难以催回货款,转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清欠。经我公司办案人员了解,秦晋公司已无还款能力,提起民事诉讼即使胜诉也很难执行到位,风险较大。这样,只能通过
2、其他方法回收欠款。2002年8月19日第5页共5页,秦晋公司将宝鸡东岭锌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与我公司100万元。在转让通知书送达时,发现其债权在宝鸡凤县锌厂。锌厂已经出租给宝鸡东岭集团公司,并改名为陕西东岭锌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的主体不对,导致债权转让没有成功。2003年6月,经调查,陕西汉中市城固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化公司”)有秦晋公司的到期债权。由于城化公司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要求秦晋公司单方将到期的债权转给我公司。依据此证据,我公司将秦晋公司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到城化公司诉讼保全。以便诉讼成功后,到城化公
3、司执行。2003年8月12日,经秦晋公司、城化公司和我公司三方协商,共同形成了还款协议。秦晋公司所欠我公司的145.6万元,由城化公司偿还,我公司从法院撤诉,这样我们就顺利地收回了货款。二、《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对货款回收的重要性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经第三人(受让人)同意,将其债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收取债权的法律形式。当前,企业之间互相负债,“三角债”,“连还债”的形成,给货款回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处理三角债和连环债时,我们可以利用互转债权的形式加以解决。但遇有中间商转卖产品,常常出现,使用产品的单位不及时付给中间商
4、货款,中间商以此为由不支付卖方货款;或者使用单位付中间商货款后,中间商不及时支付卖方货款。更有甚者,中间商收取货款后,因种种原因歇业、逃亡,第5页共5页使债权人难以收回债权。因此,学会运用债权转让的法律手段,可及早将应收货款从无能力还款人的手中转到有能力还款的债务人手里,就可以避免债权流失的发生。(二)债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应注意债权转让内容的真实性。比如秦晋公司开始将其在宝鸡东岭锌业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可我公司发现债务人并不是锌业公司,而是凤县锌厂。如果秦晋公司将凤县锌厂的债权转让给我公司,是真实有效的,但东岭锌业公司与秦晋公司并无债权债务关系,转让
5、当然不成功。秦晋公司第二次将城化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我公司,是成功的转让。因城化公司尚欠秦晋公司的货款不仅大于偿还我公司的货款,转让的内容也没有改变,都是到期应收的债权,只不过是变更了债权人。其次,应注意债权转让的可行性。《合同法》规定有三种情况不能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违背了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都不可以转让。(三)债权转让的程序首先,债权人转让债权应争得受让人同意,形成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债权转让时法律为称其为让与人)在转让债权时,必须和受让人达成合意。第三人(即受让人)不
6、同意的,则不能转让。第5页共5页其次,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这一点《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是一致。《民法通则》规定,债权转让应争得债务人同意。《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应该说是法律对债权人自由行使权利的保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应该说是防止损害债务人利益的一种措施,允许债务人提出异议。比如,债权过没过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人有没有表示同意履行的证据。或者债务人能够证明债权转让不符合转让条件等等。如果债务人的异议成立,债权转让无效。另外,应该说明的是,债权转让后,债权
7、人不得单方反悔撤消债权转让协议。一定要撤消债权转让的,必须争得受让人同意,才具有效力。(四)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依据本条规定,债权转让后,债权人成为第三人之后,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秦晋公司的第二次债权转让时,我公司办案人员充分考虑了这一点,使第二次转让具有委托收款的性质。回避了城化公司住所地陕西汉中市城固人民法院的管辖,直接到债权人秦晋公司住
8、所地法院立案起诉,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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