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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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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第一条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群众因大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我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在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下,由我县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共同筹集合作医疗保障金,以互助共济的方式共同承担疾病风险。根据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社会统筹、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统筹。各级政府、集体、社会力量扶持和农民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实行全县统筹,用于参加人因
2、病住院补偿、特殊病种门诊补助和家庭人口交费限额内的普通门诊费用补偿。第三条凡具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均可以本户家庭全体成员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与子女分居生活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原则上其子女应有一户与其一起参加。参加人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自觉遵守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按时交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第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社会捐助和农民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构成。2008年按每人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中央补助4元、省补助6l元,市、县、镇争取补足25
3、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每人交纳10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量力扶持农民参加合作医疗,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第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在本县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100元(起付线以上才能报销外,计算报销金额时要把医药费用减去起付线之后再按规定计算,下同),报销比例60%。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县内各镇(场)定点医疗机构。(二)在本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1
4、00元,报销比例6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潮安县人民医院、潮安县妇幼保健院、潮安县慢性病防治站。(三)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以内本县以外的县(区)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35%。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潮州市中心医院、潮州医院、潮州市中医医院、潮州市妇幼保健院、红山医院、潮州市慢性病防治站、潮州市医药研究所、解放军188医院、潮州东方女子医院。本市以内本县以外的县(区)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饶平县、湘桥区、枫溪区的县(区)级公立定点医疗
5、机构。(四)在广东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广东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因事外出或外出打工发生急诊的参合患者在就近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30%。广东省卫生厅批准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共28家,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市卫生局批准确定。(五)在市级定点医院医治无效,介绍到上级医院住院的,可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30%。(六)正常住院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每例补助100元,剖宫产(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每例补助500元,不再按住院比例报销
6、。(七)无偿献血者(凭献血证)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当年度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不超过1000元。(八)特殊病种的门诊报销,其范围是:患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免疫治疗,瘫痪治疗,精神病治疗,肺结核病治疗。以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参照住院报销标准和报销手续办理报销(特殊病种门诊报销不减起付线),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报销不超过3000元。肺结核病必须由县级以上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疾病证明书,其他门诊特殊病种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特殊病种疾病证明书。以上(一)至(八)项
7、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额为30000元。(九)参合人员持《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内及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可免收1元挂号费。(十)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纯二女户光荣证》的,其夫妻及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患病住院,可减免其30%的住院床位费,同时,因家庭困难,住院医疗费用难以自负的,可申请县新农合救助基金给予其10%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最高2000元。(十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卫生下乡活动,优先服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检查项目按成本优惠收费。(十二)家庭普通门诊费用限额补偿。参加农村
8、合作医疗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按每人10元的标准计算家庭普通门诊补偿资金,用于该户的家庭成员到户口所在镇卫生院门诊或体检的费用补偿。家庭普通门诊费用限额补偿的具体办法按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制订的《潮安县农村合作医疗家庭普通门诊补偿办法(试行)》实施。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补助的范围:自行投医、自购药品或购买滋补品;因工伤、酗酒、自杀、自残、斗殴、吸毒、交通事故等行为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依法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医疗事故等所产生的医药费用;计划生育四术等医疗费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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