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议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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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传媒作为一种媒介,其传播本身除受法律规定和自身行业的限制外,还受到传统文化、道德等因素的影响,然而在当今社会传媒在某种程度上已超出了道德约束。社会、法律要求其客观、公正、中立、不偏不倚的报道,但其本身价值取向过分以公众消费市场为准,趋于庸俗、琐屑、感性以及商业利益的驱使,必然而然的易超出道德约束,从而使传媒对社会具有二重性。被誉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舆论监督,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其

2、与司法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有句法律格言说过:“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说的正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即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本身的发展都未完全成熟,相互间存在着诸多弊端,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同样也具有了影响的双重性。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正的报道,尤其是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中腐败行为的揭露、对司法活动中所遇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对司法

3、实践中提出的新议题的探讨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传媒监督保障了司法公正的迅捷性,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有效遏止司法腐败、防止权力滥用。然而传媒侵权对我国法治进程和司法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渐明显,如媒体介入司法事件,稍微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都有可能给司法人员和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使司法机关基于传媒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做出有失公正的判决,而那些有悖于法治精神的媒体介入因素易造成违背司法公正的现状,使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出现现实冲突。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公平与正义,任何失去公平的言行都是有违这样的要求,传媒

4、侵权就是这种失衡的具体表现之一。与其他社会失衡相比较,传媒侵权对我国的法治进程的伤害尤为巨大,这是因为新闻媒体本身是以社会公正者的形象面对公众的,它还担负着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普及的责任,因此任何形式的传媒侵权,都有可能构成对社会的误导。同时,新闻功能决定了传媒侵权的普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消极影响无法预料和难以收回。所以,其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严重消极作用我们不可等闲视之。行使司法权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传媒监督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以说在这一点上二者有共同的契合点。这一相同目的地一致性决定了

5、传媒与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协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选择,决定了都应为维护司法公正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在法院与新闻媒体的紧张关系中或矛盾中不断地、积极地寻求调和是十分必要的。目的不在于实现平衡,而在于寻求平衡中磨合出现可行的规则。合理制衡传媒监督与司法,应当从制度层面建构一个互动且和谐的平衡机制。传媒监督实际上属于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柔性监督”,它只有影响力而没有法律约束力,要使舆论监督真正发挥实效,就必须重视将传媒的舆论监督转化为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可以说,通过一定的方式渠道将传媒的舆论监督转化为个案监督,

6、这是从制度制度层面上协调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键所在。司法机关要对传媒持宽容的态度,从而为传媒客观、真实的报道提供一个合理的平台,为新闻媒体保持相对独立性,重视、吸纳新闻监督,创造有利于新闻自由的民主政治空间。传媒监督阻碍还是促进司法公正,取决于媒体对事件的法律观大于道德观还是相反,取决于他们自身的理性正义还是单纯的主观思维。因此培养法律专业化的传媒群体,以便客观真实的报道、宣传法律事件,进而培育我国的法律文化环境,为司法公正做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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