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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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教规〔2011〕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卡     2.江苏省中等职业学

2、校毕业生登记表     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     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鉴定表     5.江苏省中等职业写实性学习证明书     6.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省有关厅局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印发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

3、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

4、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

5、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

6、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7.体检表。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

7、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第六条学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等)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应注销其学籍,并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8、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取得学籍。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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