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惠民政策明白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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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信县民政局惠民补贴资金政策提纲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行使依据是指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二)保障范围凡具有我县户口的常住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月人均收入,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三)申报程序1、个人申请。城乡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2、家庭收入摸排调查。由村委会(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

2、序;3、村委会(社区)评议。村委会(社区)依据家庭困难程度排序情况,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评议小组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意见及时予以公示,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填写甘肃省农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将名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审核;-12-4、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组织人员进村(社区)入户进行核实,通过民主评议会议审定,公示后报县民政局;5、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反馈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发给《甘肃省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四)保障标准2012年,城市低保分四类保障:其中一类按213元/人月全额保障,二类171元/月,三类,148元/月,四类135元/月,并及时落实上级物价补贴政策,城市低保对象临时物价补贴每人每月58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488元进行差额补助,人均月补差89元。分四类保障:其中一类147元/人月,二类106元/月,三类80元/月,四类60元/月。二、农村五保户供养(一)行使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崇信县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4、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二)受理条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孤儿1、-12-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7日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状

5、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三)保障标准2012年,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24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2200元/人年。三、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一)行使依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三条、《崇信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第三条,县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2

6、-(二)救助对象持有崇信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城乡居民,住院治疗费用经社保、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三)申报程序1、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社保局或农合局报销凭证、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证明(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独生子女证、二女户光荣证、优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一折统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提出申请;2、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审核之后发放甘肃省农村(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3、申请人填好审批表之后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盖章并加

7、注意见;4、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四)救助标准1、对当年住院的五保户给予自付费用100%救助;2、对当年住院自付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城乡低保户、城乡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重点优抚对象、孤残人员、80岁以上高龄老人给予自付费用60%-80%救助;3、对当年住院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其他困难家庭给予自付费用40%-60%救助;4、对当年住院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给予自付费用40%-80%救助。-12-(五)对城乡低保一类对象、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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