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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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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大学新生入学健康教育25新生入学健康教育内容第一篇在校学生医保相关政策第二篇学期期间学生普通门诊就诊流程第三篇在校学生普通门急诊医药报销流程第四篇在校学生开具住院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流程第五篇常见传染病防治25第一篇在校学生医保相关政策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的文件精神,从2011年起,入学的新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2011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以原《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华政办[2007]122号)执行。第一章 医疗管理第一条管理机构(一)校医疗保险管理工
2、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管理。(二)校卫生所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事宜,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第二条医疗保障凭证(一)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在校卫生所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需出示本人的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证(以下简称“学生证”)和校园卡,无学生证和校园卡者一律按自费病人处理。(二)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按《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政办[2010]213号)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如遗失学生证,可凭学生处开具的补办证明就诊。25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三条 适用对象(一)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
3、教育的本科学生、非在职研究生。(二)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且其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这三类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对象的人员,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在校学生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后,在医保规定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2013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以后年度缴费标准根据市级相关文件要求确定)。未缴费的在校学生,所有医疗费用自理。第四条起止时间(一)缴费参保的在校学生自报到当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二)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
4、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由校卫生所开具相关就医凭证。(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籍手续的学生,按期缴费参保的,继续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四)港、澳、台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本医疗保障待遇。25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第五条定点医院(一)在校学生普通门诊的转诊、住院、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院医疗制度。(二)我校定点医院为:一级医院:松江方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长宁华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二级医院:松江中心医院、乐都医院、长宁中心医院、同仁医院、各区牙防所三级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华东医院、华山医院、中国福利会国际和
5、平妇幼保健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瑞金医院、仁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三)特殊疾病如需在本校定点医院以外的医保医院就医的,需凭病情证明单及本人学生证到校卫生所办理登记手续,由校卫生所报请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决定。(四)急诊疾病就诊及急诊住院治疗可以就近就诊。在校学生因节假日、休学、实习等原因,无法在校卫生所就诊的,应当在所在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包括外省市)就诊。第四章 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和就医管理第六条住院医疗保障在校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25由居民医保基金支
6、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第七条 门诊大病医疗保障门诊大病住院其医疗待遇暂按原规定执行,具体为: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本办法中的门诊大病是指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第八条住院及门诊大病的就医管理(一)在校学生因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如发生急诊住院或门诊大病,需报销医药费的,应在7天内向所在学院及校卫生所办理电话登记手续。如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办理相应的医疗
7、费用报销。(二)在校学生门诊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实行定点转诊医疗规定。应凭住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到校卫生所开具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三)在校学生急诊住院分以下两种情况:1.在本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但需凭住院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到校卫生所开具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2.在校学生于外省市急诊住院25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所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5个月内,凭身份证复印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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