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包的涉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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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筑领域.广泛存在着施工分包工程.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对施工分包工程的定义.施工分包工程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 在分包工程所涉及的涉税会计方面.税法有其严格的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

2、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2006年财税[2006]177号文件又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案例一.宏图市政工程公司承包了一项公路工程.总承包额为1000万.将其中的路基工程又以200万的价格分包给了联大市政工程公司。 对于此项业务.1、宏图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时:借:应收账

3、款1000万 贷:工程结算800万 应付账款200万 (2)收到款项: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应收账款1000万。 (3)确认收入和成本(设成本为50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万。 (4)计提本单位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6.4万,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24万,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68万.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0.72万(其他税金及附加略) (5)扣缴联大公司税金及附加: 借:应付账款6.6万, 贷:应交税金——营

4、业税6万,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0.42万.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0.18万(其他税金及附加略)。 (6)代扣税金转交后,联大公司开来发票200万.支付联大公司分包款: 借:应付账款193.4万(200—6.6) 贷:银行存款193.4万 2、联大公司的会计处理: (1)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6万.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6万.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0.42万.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0.18万(其他税金及附加略)。 (2)开具发票200万,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

5、款2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 (3)收到分包款,用扣缴税款完税凭证作税金缴纳凭证: 借:银行存款193.40万, 应交税金——营业税6万.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0.42万.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0.18万(其他税金及附加略), 贷:应收账款200万。 这是基本的分包涉税处理.但在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当中.在收入确认方面.产生了二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将分包收入纳入本公司(即总承包人)的收入.支付的分包工程款视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第二种是将分包工程视为与本公司无关,通过往来核算,收入与支出均不通过本

6、公司的核算。 之所以在收入确认上产生分歧.是由分包工程的多样性、复杂性和会计制度上对分包工程没有具体的准则产生的。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一建造合同中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而总承包企业如果按合同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则符合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可靠估计的四个条件和成本加成合同的两个条件.所以总承包企业以全部总承包额作为自己的收入,不违反会计制度.在合同成本中规定.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过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但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之前预

7、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因为其支出没有形成相应的工作量.则不能计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而每个企业的的管理体制、组织形式、核算体系不尽相同,具体怎样操作.收入怎样处理.要看总承包企业(人)和分包企业(人)的关系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无非以下三种.1、分包企业(人)是总承包企业(人)的分公司、项目工程部、班组(非独立法人)。2、分包企业(人)是独立法人,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3、分包企业(人)为个人。 第一种分包人是总承包人的内部机构.总承包人完全可以将其分包收入纳入自己的核算体系.总承包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

8、况而定.决定其收入的核算形式。会计制度中建造合同的准则应针对的是这类企业。 第二种因为分包企业是独立法人.总承包企业如果将分包收入纳入自己的收入,显然是不合理的.应减除分包过程作为自己的收入。这与税法规定的减除分包收入做营业额相一致. 第三种实际上是以“包工头”带队的劳务形式.这种劳务形式具有很长的历史和社会渊源。弊端很多.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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