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滇银行倒券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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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滇银行倒券风波:前中后台联合起来集体违规2011年8月29日08:04来源:东方网综合选稿:王昕晨  针对近期发生的富滇银行金融市场部涉嫌违规交易事件,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罕见地向各城商行董事长和行长发出了一封信,要求各城商行自查和整改,进一步加强案件防范措施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自2010年年末相继爆出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温州银行信贷员伪造房地产证骗贷案、汉口银行假担保案等风波,均为城商行内外勾结的违规案例。伴随中国经济减速和信贷紧缩的压力,城商行的一连串操作风险正在浮出水面。  “今年的

2、确面临比较大的全面风险管理压力。”一位城商行行长告诉财新《新世纪》。  央行也有所行动。8月15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召集各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门负责人,重申今年4月下发“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市债券交易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3号令,强调市场参与者应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规范自身交易结算行为,并要求各家银行自查。  一位银监会官员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富滇银行金融市场部“一锅端”的违规事件,属于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内外勾结的监守自盗,暴露了内控的漏洞。  目前银行间市场关于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央

3、行于2000年发布的有关通知,但对于代理结算交易的规范仅限原则性要求,并无细化规则。由于参与债市的非金融法人的丙类户十分活跃,实际上由被委托的代理结算银行实施监管,而后者并无真正的监管动力,很容易产生操作风险。业内人士建议,应引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建立债券结算代理资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自己给自己打工  “最近东北地区一家城商行还要求来富滇银行学习考察,我们现在正在自查和整改,所以回绝了。”一位富滇银行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  富滇银行成立于2007年12月30日,是在原昆明市商业银行基础上成立的

4、云南省第一家省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经历了德隆入主之劫、处置不良资产、更名等一系列的变故之后,富滇银行2010年底总资产近710亿元,存款566亿元,贷款361亿元,规模仍较小。  知情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审计署在内部举报的线索下,发现了该行金融市场部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利益输送的案情。富滇银行金融市场部原总经理李坤、原副总经理付淦等五六人通过朋友的公司申请非金融机构法人的丙类户,由富滇银行为其代理债券结算业务,实施利益输送。如此做法已延续好几年。  “整个部门前中后台联合起来集体违规,令人

5、难以想象。”兴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人士表示。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三种结算方式是:款券对付(DVP)、见券付款(PAD)、见款付券(DAP)。目前央行推广的款券对付已成为主流方式,即一手交钱,一手付券,交易双方都没有风险;但另两种方式都是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存在风险敞口。目前大多数银行机构成员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DVP方式。  富滇银行正是利用了这一漏洞。据透露,按照银行内部的管理流程,“我们和丙类客户做交易,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结算方式。”前述兴业银行人士称。但后台人员如果违规操作,在并未见到前

6、台付出这笔券的情况下,确认这笔交易并付出去一笔资金,然后对手方用这笔资金去买其他高收益的券,赚取差价,然后日终之前再买来一笔券还给银行,相当于倒空券,T+0就可实现。  此次富滇银行案“相当于自己给自己打工,损害了银行利益。”知情人士称。此案今年6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介入调查,目前有关机构尚未对外公布具体的涉案金额,也未确认是否是坊间流传的3500万元。  “富滇银行的董事长、行长都要为此负责。”监管当局高层表示。  丙类户角色  市场人士指出,非金融机构法人的丙类户是活跃于一级半市场的“鲶鱼

7、”。比如企业发行债券时,丙类户在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关于分销协议之后,获得相应新券,然后在二级市场卖出后赚取点差。“交易员有一定锁定报价区间价格的权力,可以低价卖给其关联企业,企业再把低价券在二级市场找下家变现,在单笔交易金额至少几千万元的债券市场,利差高一个点,利润就很惊人。”一位债市交易员介绍。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货币市场的中间业务之一,指金融机构法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银行从中收取佣金。  银行间市场结算成员有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

8、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三类成员均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央行备案,甲、乙类户可直接入市交易结算,甲类户可以代理丙类户后台结算,实际上相当于由甲类户实施监管。  2000年,为活跃市场,央行推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引入非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投资,大大扩展了机构投资者范围。此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只有十几家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性质单一,交易需求雷同,债券流动性差。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已发展到近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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