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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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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宿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本协会由宿州市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界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工作爱好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是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协会规范,团结心理咨询工作者开展心理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从业水平,服务广大民众,为宿州市心理咨询事业的发展及广大市民心理素质的提高做出贡献。第四条协会登记管理
2、机关:宿州市民政局。第五条协会办公地点为:宿州市银河一路政务中心主楼1106室。 第六条协会组成人员:任博杰、周婷丽、陈长星、李强、李丹萍。第七条投资额:30000.00元。其中:任博杰13000.00元、李强10000.00元、李丹萍5000.00元、周婷丽1000.00元、陈长星1000.00元。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协会业务范围:(一)组织心理咨询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二)开展心理咨询的学术交流;9(三)开展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认证的培训工作;(四)理顺行业内外关系
3、,促进业内团结;(五)建立心理咨询师流动站,开发利用心理咨询信息平台,促进心理咨询人才资源的共享;(六)开展心理咨询的科研、科普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及心理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七)从事与心理咨询相关的其他业务等事项。第三章会员第九条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第十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加入协会;(三)个人会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心理咨询师证书,或参加过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本学科(业务)范围内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资格的专家、学者以及与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具有一定社
4、会影响力的人士;(四)团体会员是承认协会章程的研究团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或相关心理咨询机构以及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填表并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9(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协会刊物、资料以及服务的优先权;(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
5、,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四)向协会建言献策,提供相关信息或资料。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经理事会审核决定,终止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审议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9(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制定协会的
6、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
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9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
8、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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