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要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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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要点介绍 来  源:厅养老保险处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5日字体显示:大中小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社部随即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为统一思想,抓好这两个文件的贯彻实施,下面,我重点介绍一下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一、关于实施范围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

2、产建设兵团,全部出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在本省内的城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和体制保障,突出的问题是跨省转移。因此,暂行办法重点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政策(第一条),并要求各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内的转续办法(第十一条)。凡是原来制定的与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二、关于适用对象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从业人员。既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转移接

3、续政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二条)。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这样规定,实现了参保人员转移前后养老保险权益的衔接,从根本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转移不畅而退保的问题。四、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

4、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转入地认为,多转进一个人,将来就要多发一份基本养老金,增加了本地基金的负担,因而不愿接收。而转出地认为,企业缴费形成的基金,不仅要保证缴费者将来的养老待遇,还要保证现在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因而不愿意转出单位缴费。为缓解地区之间的矛盾,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第四条)。目前,大部分统筹地区的企业费率为20%,少部分沿海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既减轻

5、了转入地的资金压力,也给转出地留下一部分单位缴费用于当期支付,适当平衡了地区间的利益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单位缴费转移多少,主要是适当平稳地区之间的基金总量关系,不影响流动就业人员的权益累计和养老金水平核定。这一点,我们在宣传时,要作为重点,让社会和参保人员真正理解。特别说明两点:一是参保个体工商户和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续保人员,在转移个人账户的同时,也要将纳入统筹基金的12%个人缴费转出。二是按《暂行办法》要求,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要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转移。这是国家依据大多数省分情况做出的决定。而东北三省的情况不同,我省自2004

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记入,因此,我们的意见是据实转出。现以厅名义向部请示,待明确答复后按答复的规定办。五、关于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其待遇领取地。暂行办法确定的原则是: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

7、户籍所在地(第六条)。这样规定,就明确了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六、关于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年龄偏大的(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0年)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原则上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确保其继续参保缴费、权益累计和待遇核定,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转回原参保地办理退休和领取待遇。这样规定,主要是缓解中心城市的人口压力,也是为了避免部分参保人员为了领取较高的养老金而改变户籍流动参保。对于组织调动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这里所说的组织是指转出地和转

8、入地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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