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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政办发〔2011〕43号吴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起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吴起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15-吴起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陕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陕西省
2、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细则》以及中共吴起县委办公室、吴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吴起县开展社区矫正试行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第三条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具有吴起县正式户口,实际居住在吴起县范围内的下列五类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1、有
3、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15-2、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至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监狱、看守所外服刑的。第二章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四条县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同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矫正志愿者两部分组成。专业矫正工作人员由县矫正办、司法所
4、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街道)干部组成。第六条部门职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在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由县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劳动社保、民政、各群团组织、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等部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提高矫正教育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15-(一)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依据县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保证书等文书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矫正教育。各乡镇(街
5、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坚持“日记载、月报告、月通报、季汇报、年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强化监管手段,防止重新犯罪;对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律师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例会、联席会议、情况通报、请示汇报、服刑人员类别评估、信息统计等制度,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对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的,交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
6、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定职责,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对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对漏管的人,要及时查找,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对脱管的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对重新犯罪的,应及时依法处理。(三)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假
7、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保证书等文书送达县社区矫正办。-15-(四)检察院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对社区矫正执行的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创造条件,对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为其提供服务。(六)民政部门要对符合低保和困难扶助条件的且户口在本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按相关政策给予救扶。(七)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
8、工作经费,单独立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落到实处。(八)县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应通过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九)县工会、妇联、共青团应当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活、法律、心理、教育学习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十)各乡镇(街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例会、联席会制度。社区矫正办公室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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