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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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建管企[2008]54号)各市、县(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土地规划局,省有关厅、局:     为适应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改革,加强对小型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参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

2、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 二00八年十月十日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适应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改革,确保我省三级项目经理的平稳过渡,加强对小型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参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3、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型项目管理师,是指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担任施工单位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小型项目管理师承接工程的范围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项目管理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行业的小型项目管理师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4、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项目管理师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小型项目管理师不分专业,证书有效期3年。第六条申领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由个人如实填写《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申请表》(附表1),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受聘企业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市、县(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向省建管局提交材料。市、县(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建管局核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第七条申领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5、经全省统考合格;(二)受聘于一个单位;(三)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五)有5年以上从事本行业工作经历,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从事本行业的工作经历为3年以上;(六)没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上述条件由市、县(市)建设(建筑)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负责审查。第八条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申领,可自取得全省统考合格证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领者,重新参加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向省建管局申领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需要提交下列资料:(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

6、备案表》(附表2);(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培训合格证;(三)个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第九条在有效期内,因聘用企业名称变更或变更工作单位,需变更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的,持下列资料按原申请渠道办理变更手续:(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3)(二)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原件。在有效期内,变更工作单位,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持上述(一)、(三)项材料,按原申请渠道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仍延续原证书有效期。第十条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

7、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申请延期,延期时效3年。申请延期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延期申请表(附表4);(二)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原件;(三)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下列材料,通过原申请渠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补办申请表》(附表5)(二)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复印件;    (三)在县级以上公众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8、的,不予核发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职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领证书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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