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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清算中关于清算净损益及股东分回收益的涉税处理 (2014-04-2917:53:33)转载▼标签: 转载分类: 财会与税务原文地址:企业清算中关于清算净损益及股东分回收益的涉税处理作者:税义正浓在处理企业清算业务中,对清算净损益的处理,因对政策的理解不同而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第一种处理办法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后,将按照会计口径计算的清算净损益并入到企业以前年度留存收益中,对企业股东分回该收益时作为股息红利收入按免税处理;第二种处理办法是不并入以前年度留存收益中,企业股东分回该收益时不作为股息红利收入,并入企业当期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所得税
2、清算政策及企业财务准则的规定,第一种处理办法是符合所得税精神的。 一、企业清算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所得税制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进行了规范。但是,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以后,是否可以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清算损益并入到以前年度留存收益中,60号文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影响着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及所得税的计算与确认问题。 (二)企业财务准则的规定。
3、《企业财务准则规定》:企业清算终了后,清算净收益归被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所有,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由此规定,可以明确,企业清算净收益也是企业产生的收益,理应并入累计未分配利润计算股东股息所得。 (三)遵从会计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由上述政策规定,对企业对清算净损益的处理,由于所得税法及相关
4、政策没有明确,而财务准则作了规定,应当按照财务准则的规定处理,即按照第一种处理办法在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后,将按照会计口径计算的清算净损益并入到企业以前年度留存收益中,对企业股东分回该收益时作为股息红利收入按免税处理。 二、案例介绍及涉税处理 (一)案例介绍 蓝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于2005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星集团出资600万元,占60%;自然人王某出资400万元,占40%),截至 2009年9月30日,累计留存收益8100万元。由于公司生产环节污染严重,环保部门要求该企业关停,股东会于2009年9月30日决定解散并
5、注销蓝星公司。2009年9月30日,蓝星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单位:万元资产金额负债金额货币资金550短期借款100应收账款350应付账款200其他应收款100应付职工薪酬50存货2600应交税费150固定资产6000其他应付款1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00负债总额600所有者权益9400 实收资本1000 资本公积300 留存收益8100 资产总额10000负债及所有者权益10000 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成立清算组,并对外公告,同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0月15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现金补交所得税20万元。 主管国
6、、地税分局于10月18日到蓝星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期限为2005年6月至2009年9月。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地税查补税款30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00000 ——应交营业税等 3000000 其他应交款——滞纳金
7、、罚款 1200000 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不含相关税费)8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置收入、应纳税费如下表列示:单位:万元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置收入应纳税费备注货币资金5505505500 应收账款3503203000发生坏账损失5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其他应收款10010000不符合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存货260025903200598.4增值税544万元,地税54.4万元。固定资产600059509000600增值税30万元,地税5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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