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s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8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及其他用房。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 (一)以联营、合作、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不参与直接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
3、三)宾馆(旅社、饭店、酒店、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县房屋租赁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登记管理。
4、 工商、地税、民政、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备案`s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
5、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九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件或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三)
6、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转租房屋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五)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六)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其委托授权书必须依法公证或认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市、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
7、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
8、续。 第十四条 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