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诊办法

东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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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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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诊管理暂行办法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  第一条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诊行为,合理使用基本医疗基金,根据《东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内就医不实行转诊制度。  第三条东港区各镇、街道卫生院,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东港区妇幼保健站、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结核病防治所、市皮肤病防治所、日照市华方医院、日照市华康综合门诊部、东港区中医骨伤门诊部为我区定点医疗机构

2、。  第四条住院实行首诊负责制,需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首诊医院必须按规定接收住院,不得推诿病人。已经收治住院的参保病人,因设备所限不能为病人作出相应检查的,就诊医院可安排病人到具备条件的医院进行检查,并为病人垫付检查费用。因技术所限诊治有困难的,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  第五条市外就医实行逐级转诊制度。转诊时按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接诊医院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须高于我区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省内仅限于济南、青岛的一所三级医院,省外仅限于北京、上海的一所三级医院。  需异地转诊治疗的病人,应当由市内就诊定点医

3、疗机构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生填写《东港区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经主管院长审查签字,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方可转异地公立医院。  第六条我区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医疗费用结算按《东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结算暂行办法》执行,转诊治疗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以首诊医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转入医院的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应补缴差额。  第七条异地转诊的病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经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诊和治疗的疑难病;  2.定点医院无

4、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3  3.危、重、急病人有必要转院抢救者。  第八条转院检查的病人,确诊后回定点医院治疗时,需重新办理住院手续。   第九条对于急、危重病人因病情就近到非定点医院急诊住院抢救的,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东港参保人员患急危重病在外地医院急诊住院的,须在3日内持本人就诊医院门诊病历、住院诊断证明以及医疗保险证到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外院住院登记备案手续,待病情稳定后转定点医院治疗,对于不符合急危病症的,不予办理急诊转诊手续,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转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住院参保病人本人垫

5、付,出院后凭异地转诊审批表、出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各种费用明细单及有效费用单据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到市三级医院就诊的参保病人,纳入统筹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提高10%;经批准异地转诊的参保病人纳入统筹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提高20%;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的参保病人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征得病人同意后可进行远程会诊,会诊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东港区城镇职

6、工基本医疗转诊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06〕38号)同时废止。     附:东港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 3附件:东港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医疗保险证号身份证号码转出医院拟转入医院病历摘要及转诊理由:主治医师签名:年月日科主任意见:科主任签名:年月日院医保办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主管院长签名:年月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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