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洞天》掘出宝藏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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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洞天》:掘出宝藏该归谁几个与掘宝有关的名著  见宝不掘得好报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大多包含着“教化”的目的,作品总是有着一个惩恶扬善的主题。元代剧作家关汉卿的《状元堂陈母教子》就很典型。  这个杂剧一开始说陈母守寡拉扯三子一女长大,有一次打墙时刨出了一窟金银,大儿子说“这是天赐予俺的钱财”,陈母却下令掩埋,引宋儒邵尧夫训子之言“我欲教汝为大贤,未知天意肯从否”,教子好好读书。以后果然老大、老二接连中了状元,女儿也招到一个状元女婿。最小的儿子只因为掩埋时拿了四个金元宝,一直被陈母及兄弟们看不起,但最后居然也中了状元。  显然,作者的观点是见钱不眼开的人定能得好报。  负

2、心人难逃厄运  明末清初的《八洞天》是一部三卷篇幅的短篇小说集,第一卷“假掘藏变成真掘藏攘银人代作偿银人”,则讲的是这样一个负心人不得好报的故事:  明朝正统年间,浙江兰溪有个磨豆腐的甄奉桂,租了冯乐善的小门面房子做生意。穷极无聊,过年时和乡邻们开玩笑说是大年夜在房内挖到了银子。想不到有个朋友盛好仁信以为真,给他资金,委托他到外地经商。房东冯乐善也将另一套从刘姓典来的大房子租给他。甄奉桂财运高照,一搬进大房子就真的掘藏,居然得了五千两银子,果然成了大富翁。他巴结大官宦,欺压盛好仁,赖冯乐善的钱。结果虽然他成了当地首富,可是没几年就发背疽,又被医生误诊,五脏溃烂而死。他的

3、财产被官宦接收,百般培养的儿子也因科举考试失利而逃亡。冯乐善和盛好仁却结成儿女亲家,恢复了原来的家业。在这一卷卷末,不知名的作家点明本卷的主题是“正交情”。  挖到银子不还结果变狗  无独有偶,明代冯梦龙的《警世通言》第二十五卷“桂员外途穷忏悔”,也是一个类似的故事:  元朝时苏州有个桂富五,因为负债被恶霸勒索,走投无路,想寻短见。巧遇本地财主施济,仗义疏财,替他还清了三百两银子的债务,还让他在自己家的一处桑枣园安身。过了一年,桂富五在桑枣园的银杏树下挖出三个瓷坛,坛内共有一千五百两银子。夫妻两人商议:如果还了施济的三百两银子,就要说出银子的来历,“原是他园之物,祖上所

4、遗,凭他说三千四千,你那里分辨?和盘托出,还只嫌少,不惟不见我们好心,反成不美”。所以索性不还,暗中将银子拿到绍兴去买田。八年后施济去世,桂富五乘机搬家到绍兴。以后施家家道中落,寡妻严氏和儿子施还无可奈何到绍兴找桂富五(已改名桂迁),想要回那三百两银子。想不到桂迁根本不认账,严氏一气之下,回到苏州不久就发病去世。施还为办丧事,只得出卖祖屋,结果在清理房屋时发现祖父留下的藏银遗嘱,除了在桑枣园的藏银已失外,各处埋藏的银子有上万两,得以还清债务,依然做个大财主。而桂富五却为捐官被人骗去财产,妻子和两个儿子暴毙。因桂富五当初曾起誓报答施家,否则来生“犬马相报”,结果妻儿都已投

5、生为施家之狗。桂富五只得到施家忏悔,自己为施家之仆,将女儿送给施还为妾,以偿当年之债,才得以善终。  清代李绿园所著的小说《歧路灯》里,却正好有一个与上两个故事相对照的故事。谭家老仆王中,因老主人遗言,得到主人家城南菜园地二十亩为家业。后来在井池石板下掘得窟藏银两约有一千一百两上下。“若是气量浅小的人,在路上拾条手巾,道边拾几文钱,尚不免喜形于色,逢人自夸造化。”而王中却说:“这园子原是大老爷在日赏我的,我立意没有要主人产业的理……我挖这银子,仍然是上下土木金石相连,还是主人家财帛。”于是他请他人出面替主人赎回已出典的街面房屋,使得主人家再度复兴。他这样做,就连主人的表

6、弟王隆吉也说:“难得难得,就是咱两个亲表兄弟,我得了这银子,我就要瞒你;纵然我想给你些,又怕你得了少的还想多的,只怕还告我哩。好个王中,难得难得。”  发现宝藏归自己  抛开有关报应或者伦理之类的观念,仅仅从法律角度来观察,在他人土地里挖出银子,发现人究竟有没有权利据为己有?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中国古代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了。  在法律上凡是埋藏在地下、没有确切的所有者的财物称之为“埋藏物”,挖掘出埋藏物的人称之为“发现人”。唐、宋、元这三个朝代的法律将埋藏物称之为“宿藏物”,都明确规定:凡在自己及国有土地内发现的宿藏物均归发现人所有,但如果发现的是古器钟鼎之类形制特别的宿

7、藏物,就应该送官府,“送官酬值”,由官府出价收购。凡在他人土地发现的宿藏物,“合与地主中分”,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各得二分之一。如果发现人“得宿藏物隐而不送”,就要按照应该交给主人的部分金额,“坐赃论减三等”(赃满价值二尺绢帛要笞责十下,以上递加至徒一年半为止)。所以桂富五不仅应该清偿原来施济代他还债的三百两,还应该将发掘出银子的一半即七百五十两给施济(小说对此丝毫没有提及,可见作者实际上并不熟悉元朝的法律,这个故事应该是在明朝形成、而假托元朝事迹的)。  明朝的立法与以上这三个朝代不同。《大明律·户律·钱债》规定:“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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