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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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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勒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疏勒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保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和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快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的公民或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县人
2、民政府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逐年增加,专项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 第三条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员会、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农机局、扶贫办、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审计局、监察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工商局、建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司法局、民宗局、团县委、总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家庭的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奖励
3、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要纳入到精神文明单位评比验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因不落实本实施办法相关奖励规定,造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未完成的单位,当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文明单位,已是先进、模范、文明单位的要予以撤销;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责任追究,两年内不予晋职晋级和评先选优。 第五条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
4、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第六条公民依法晚婚晚育的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晚婚年龄标准:少数民族男性满23周岁,女性满21周岁;汉族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晚育年龄标准:少数民族已婚妇女22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汉族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每晚婚一年增加3天婚假,婚假总计不超过25天。 (二)农牧民家庭女方每晚婚一年的奖励100元,累计不超过
5、300元。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产假(120天)外,增加产假10天;领取《光荣证》的,再增加休假10天;男方除享受自治区规定的护理假15天外,在此期间领取《光荣证》的,再增加护理假5天。第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已婚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以下休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药物埋植,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领取《光荣证》的,增加休假1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领取《光荣证》的,在手术后10天内不做重体力劳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三)输精
6、管结扎,休假7天;领取《光荣证》的增加休假3天;(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领取《光荣证》的增加休假4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增加休假14天;领取《光荣证》的再增加休假4天。(五)按规定采取长效节育避孕措施而意外妊娠导致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假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假30天,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两项休假合并计算;领取《光荣证》的,再增加休假5天。第八条 凡享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的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其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
7、的发放。第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大力开展免费节育技术服务。(一)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服务外(包括:发放避孕药具、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及人工终止妊娠术以及相关医学诊断、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领取《光荣证》的每年可在县计生服务站免费体检一次。(二)夫妻双方均属城镇下岗职工、低保户或流动人口夫妇,可享受免费节育技术服务。领取《光荣证》的夫妇,每年可在县计生服务站免费体检一次。第十条 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育龄夫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劳动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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