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立法有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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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立法有空白 惩治学术造假法律如何发力?宋伟  邹少欢2011年03月16日08:2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分享·推荐·微博·字号    资料图片(人民图片)  从上海交通大学“汉芯造假门”到西安交通大学李连生学术造假骗取国家级大奖,学术造假愈演愈烈,惩治学术造假,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热议话题。“加大惩戒力度,用‘重典’治理学术造假,以儆效尤”,是很多两会代表、委员的期盼。  近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经修改后正式实施。作为首部地方科协条例,把“反对、抵制和谴责伪科学、反科学及学术不端行为”明确入“法”,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2、 1. 人人喊打中学术造假却“繁荣依旧”  ●行业规范存缺陷,行业立法有空白  一方面,学术造假人人喊打、人人鄙视;另一方面,学术造假“繁荣依旧”、屡禁不止。  学术申报、评奖、研发审核、公开发表……究竟哪一环出现纰漏?学术规范、行业自律正在遭遇怎样的机能障碍,导致梗阻一再发生?是行业自律缺位还是行业规范不周?采访中,相关法律专家将质疑集中于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光宗认为,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出现“梗阻”,原因在学术体制本身。他说:“当前,学术评价方向存在偏差。很多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学术评价时更多关注学术产品的数量,而忽视学术产品的质量。同时,将学术评价与职称评定、福利待遇挂钩,

3、势必刺激学术生产重量轻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认为以下三个原因导致学术造假打不胜打:诚信缺失,社会浮躁;鼓励机制设计缺陷,导致要量不要质;造假被发现后所付出的代价低,个别学者铤而走险。  “从法律角度分析,在学术申报、评定、审核等各个环节,流程不透明,缺少监督,这表明行业规范本身存在纰漏。”张千帆说,“在行业规范中,除号召性规定外,没有对造假如何惩治的规范,也没有监督规则。”   西安交大李连生造假事件中,仅仅是李连生本人受到惩处,惩处的范围仅限于将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撤销,李本人被学校解聘。在李进行学术申报、评奖、研发审核等各个环节的相关机构未曾受到任何责任追究。  我国教师法规

4、定教师要“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王光宗说:“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当时还没有考虑到学术问题,可以说,学术态度并不在该法规范之列。”   记者发现,我国高等教育法同样也没有涉及学术问题如何规范的规定,只是在第四十七条关于教师的基本条件中规定,“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对此,相关法律专家认为,

5、“此类规定,很笼统且没有涉及认定的标准”。可以说,这两部法律在对学术问题的规范方面都还处于空白状态。  2. 学术委员会难以对惩治造假发力   ●专家建议立法赋权学术委员会、学术共同体惩处造假  “行业自律、行业规范是公权力让渡给从事特定职业人员进行自我约束、管理的表现。”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博士张国平认为,“从立法体系上说,行业规范如果出现纰漏,打假将可能无法可依。由行政机关代替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惩处,多半会因利益牵连,减轻或不予惩处。”       张国平说:“所谓学术的行业自律是指学术界的自我约束。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术行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贯彻;另一方面是学术行业的行规

6、对自身的规范。毫无疑问,这些具备法律效力的自律性规范对学术成员将构成监督和保护。”   张千帆指出:“在学术界,学术委员会是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组织,它在我国高等院校、专门科学研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科研机构中普遍设立,承担着审议本单位重大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评价本部门重要的论著及研究成果,并对其中应予奖励者提出推荐意见等职责。”   有教育专家提出,目前我国学术委员会面临着职能不平衡的难题。一方面在评职称、报奖、申请科研经费方面,学术委员会“成人之美”;另一方面,对惩治学术造假、惩治造假个人的案例却少之又少。分析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这位专家感叹,“如果高校去行政化不落实,学术委员会恐怕难

7、以在惩治学术造假上发力。”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陈杰人认为,“行业自律的生命力来源于惩处权和管理责任的集中。如果学术委员会缺少对行业不轨行为的惩处权,自律将难以为继。根据我国教师法规定,学校对教师享有惩处权,但规定非常笼统。具体到学术造假应由哪类机构认定,由哪些行业机构承担惩处权的认定,均无法可循。”对此,陈杰人建议,相关法律应做出修改,由学术委员会掌管并行使对学术造假的认定权和惩罚权,明确学校仅享有行政处罚权,这是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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