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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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学校(单位)、幼儿园、委托学校: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5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76号)和《关于做好我市2017年初定认定职称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3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2017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

2、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的初级职称,即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二、总体要求1.坚持以德为先导向。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2.坚持教学中心地位。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积极探索“轻负高质”教学模式,努力推行素质教育。切实改变片面强调论文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3.坚持实施分类考核。中学教师

3、要注重考核其学科专业能力,是否掌握进行教学、研究性学习以及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注重专业技术技能和参与社会培训的考核。小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实际教学水平和实践经历,是否掌握小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幼儿园教师要注重考核其教学实效,是否具有根据幼儿实际制定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以及在教学活动中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适时调整活动并给予指导的能力。三、认定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

4、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2.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3.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4.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5.单位考核合格。(二)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5、(学位),所学专业应为教育学门类或与所授学科相关,在我区中小学校教师岗位上工作,达到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教资历条件。专业工作年限应以聘用(劳动)合同(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合同)和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为准。教师资格证上的任教学科与所授学科相近的教师,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可不作要求。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学专业可不作要求。1.二级教师(1)具备硕士学位。(2)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4)具备中等

6、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5)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教3年及以上,并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园丁、教坛新秀和学生最喜爱的教师等称号。2.三级教师(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二级教师(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7、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一般应具有讲授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2.三级教师(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四)其他条件1.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

8、得少于36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年均取得的培训学分须达到72学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新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对任教不满1年,并具备硕士学位的教师不作要求。2.具有普通话证书,且达到二乙以上,语文教师需达到二甲以上。四、申报材料(一)《认定初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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