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动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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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第三条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实施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2、第二章简易程序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单独一人作出。第五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3、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本机构备案。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举、控告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材料应当接受。接受材料或办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填写《案件登记表》。第九条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一般案件,由本机构分管业务工作

4、的负责人审批,重大案件,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但应告知举报人...、控告人或相关单位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第十二条动物

5、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在调查取证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二)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三)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四)对重要的书证进行复制;(五)其他调查取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案件调查时,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

6、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制作的《鉴定意见书》或者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采样时应当制作《采样(抽检)凭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见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第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就地由

7、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保存的,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妥善保管。第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三)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四)可能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五)经审定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第十七条

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制作《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留验、隔离)决定时,制作《解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必须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批。一般案件,由本机构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重大案件,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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