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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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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论基本环境权 「摘要」基本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从应然的角度,应该得到宪法或环境基本法的确认和保障,它有法定和推定两种表现形式,基本环境权的保障方式是立体和全方位的,包括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 依托自然环境生存和发展,并要求环境质量能够保障人体健康,这是人类尊严的基本底线,这些内容本质上属于人权的范畴,宪法既是人权是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又是公民权利的最有效保障形式。1因此,这些与环境有关的权利也应当得到宪法的保障,成为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认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本文将其概括为基本环境权。 一基本环境权的
2、渊源 研究基本环境权的表现形式和保障方式,首先要探讨基本环境权应该以什么形式得到确认,就一般的公民基本权利而言,一般是宪法,但具体到基本环境权,也不排除其他法律对基本环境权的确认,比如环境基本法。 一宪法... 从基本环境权的内容来看,它是人类能够得以存在和发展,从而实现其人生价值和尊严的权利,这与一般权利的可自由处置性不同,具有不可剥夺或取代性、不可转让性,很容易明了,丧失自然环境的依托,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不可想象的,而在良好适宜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是保障人类尊严的起码条件,印度的一些法院在判例法中就认为,在肮脏的环境中生活是与人类尊严相悖逆的。
3、2并且这些权利要求已经在国际层面上得到普遍的认同。基本环境权的这些特征与一般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是一致的。3 然而,就此罢手似乎还不足以证明基本环境权必须应该由宪法来确认,因为传统人权理论关注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上,而人权与宪法关系的理论也主要探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就是不侵犯这些权利,它是义务形式是消极的、不作为的。尽管基本环境权要得到宪法的确认,与公民和其他环境法主体政治权利的享有状况直接相关,但是,基本环境权在人权意义上的性质,主要是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或
4、直接概括为社会权利,这与防御性权利正好相反,它的实际享有需要国家的积极给付和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这只是基本环境权与传统人权在保障方式上的区别,但就对于公民福祗而言,二者难分仲伯。国际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为了实现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和目标,出现了人权两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反映了欧美国家的人权理念,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则表达了发展中国家的愿望,例如,我国就先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首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率先批准了前者。4另外,在欧洲,社会权利也正在日益取得与公民
5、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样的地位。古典人权观的重心向社会权利转变从二战之后就开始了,日本国宪法(1946年)和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1946年)都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5在基本环境权方面也有了令人欣慰的变化,例如,德国在1989年新《基本法》制定过程中就讨论了,是否把社会基本权利纳入基本法保障的问题,最后在《基本法》的第20a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6 在理论上证明了基本环境权应当受到宪法的保障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考察各国宪法对基本环境权的反应,当然,这里所讲的宪法并不仅仅包括宪法法典,也有其他宪法性文件和判例;既有成文宪法,又包括宪法传统。在发
6、达国家中,尽管德国《基本法》(1989年)涉及到了环境保护的内容,但并没有明确对环境的要求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在日本,尽管有的学者认为《日本国宪法》(1946年)规定了公民基本环境权,但这仅仅是从第25条规定的生存条款推导出来的,7所以有的学者坚持认为,日本宪法并不存在环境权的规定,至少其环境权是纲领性的宣言,而不是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8...另外,英国、法国、奥地利、澳大利亚、荷兰、瑞士等发达国家也没有规定基本环境权。大概有两方面的原因,这些国家的人权理论将对人权的理解集中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上,另一方面,这些国家立国较早,环境问题尚不严峻,并没有
7、引起制宪者的足够认识。美国联邦宪法和法院也不承认公民的基本环境权,有的州宪法也仅仅是对公民基本环境权作了政策性宣示,9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 相反,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宪法却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确认了应然意义上基本环境权的部分内容,这与对人权理解的重心不同直接相关。目前,在亚、非、拉丁美洲、东欧、南欧和独联合体国家,都有规定基本环境权内容的宪法文本。10这些宪法文本,除韩国宪法是1980年代修正的,其他国家的宪法都是1990年代通过的。这体现了国际层面和各国国内要求确认环境权的呼声。然而,我国《宪法》(1982年)并没有涉及公民基本环境权,但是2004年的
8、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款写入了宪法,就为通过其他形式确认公民基本环境权预设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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