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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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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财政立宪主义论纲一 提要:宪法学上的财政立宪主义是一种关于政府财政权和人民财产权关系的理念与原则,涉及赋税、财产征收以及预决算等政府的一切财政行为。财政权问题是宪政产生的根本原因,财政制度是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政体制运行的重要保障。财政立宪主义在我国历史上有其萌芽形态,并对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产生了很大影响。财政立宪主义对我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西方公共财政专家开始关注对政府财政权力的宪法制约,公共选择理论有关“财政立宪”、“税收立宪”的理论应运而生。作为宪法学的财政立宪主义(fiscalconstitutionali
2、sm),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和对象,而政府财政权与人民财产权关系的理念和原则是其内容的核心。财产权问题历来就是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财产权也是一种宪法权利,体现了国家和私人之间公法上的财产关系。[①]国家和私人之间公法上的财产关系实质上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财政权关系[②],所谓“财政”,就是“为统治社会实施其任务而取得、管理与使用必要的财产的作用”。[③]本文指出了财政权是宪政的重要内容,并对财政立宪主义在我国的演进及其对我国宪政发展的重要意义予以探讨,旨在说明财政立宪主义是宪法学的重要理论,激发宪法学者对其进行研究。财政立宪主义是从财政权在宪政主义产
3、生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而言的。“对政府行为的控制,至少在最初的时候,主要是经由对岁入的控制(controlofrevenue)来实现的。” 一、财政权是宪政主义的重要内容 政府财政权和人民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宪政的意义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从历史维度考察其与宪政起源的关联,从规范角度考察其在实证宪法中的体现,从宪政变迁的角度考察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的涵义。 (一)财政权的归属问题是宪政产生的根本原因... 宪政主义的渊源可以有多种。其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政治实践,其发展表象为历久弥新的“高级法”思想;[⑤]其法治传统甚至可以追溯
4、到古罗马的私法,它的民法﹙civillaw﹚十分发达,并重视对于私人之间的合同和财产权利的保障,这为日后西方法治秩序的建设,奠定了基础。中世纪出现了对古罗马法的研究的复兴,虽然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是倾向于专制王权的,但罗马私法中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却构成对恣意行使的权力的限制。但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波宪政运动-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政的确立过程-已经雄辩地证明:财政权的争夺是宪政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预算与议会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滥觞,二者互为表里。 英国的宪政起源于此,从14世纪末起,英国便已开始了这样一个进化过程,亦即把财政权一步一步地移交给下议院的那种进化进程。
5、最终,也就是到了17世纪末,上议院明确认可了下议院对“财政法案”(moneybills)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力;[⑥]从13世纪开始,国王再也不能依靠他自己生存了,巨大的国库亏空只能靠赋税弥补。1215年6月,约翰王和贵族代表签下限制王权的著名的《自由大宪章》,确立了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的税收法定原则,也一举开创了英国君主立宪的宪政开篇。其中第12、14条的规定成为后来的“无代表不征税”的源头。[⑦]《大宪章》是一份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保障被统治者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文件,构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并宣示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虽然约翰王随即撕毁了“大宪章”,
6、但也形成了一个惯例,以后的历任国王只要征税就必须与新兴贵族和资产阶级达成妥协,一再宣誓遵守《大宪章》,这种“王室确认书”先后出现了32次之多。在在通常形式的“王室确认书”以外,1295年爱德华一世又以成文法的形式签署《无承诺无课税法》,规定“非经王国之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武士、市民及其他自由民之自愿承诺,则英国君主及其嗣王,均不得向彼等课征租税,或摊派捐款。”1368年爱德华三世以成文法的形式添加了如下宣示:任何成文法则的通过,如与《大宪章》相悖,则“必然是无效的”。戴雪在考察财政与法律的关系时,感叹到:“全国岁入概赖法律而存在,它只是巴力门法案下
7、之产物而已。是故生在今世,无人敢虚构一种想象,以为某项赋税可不用法案而成立。”[⑧]... 在美国,早在独立战争前,赋税问题就是北美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整个斗争的中心点。1641年的《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第1条就明确规定:“任何人之动产及不动产不得剥夺或以任何方法在法律形式和官吏职权下侵损除非依照本团体由大会遵照公平、正义,明白制定而适当地已公布之法律的权力。”第八条规定:“任何人之牲畜及任何种类财产不得强取和征用以为公共事业服役,除非有大会颁发之令状并有合于境内通行价格之适当偿价及雇价。倘非此项被征用财产死亡或损坏,原主当得充分赔偿。”1765年的《弗
8、吉尼亚决议》宣称:“由人民自己对人民征税,或者由其代表者为之是防止过重课税的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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