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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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禁止,同时正确认定该罪的中止形态,体现了刑法刑罚衡平、罪责一致、罚当其罪的量刑要求,也有利于鼓励幡然省悟的犯罪分子及时悬崖勒马,尽量降低社会危害和司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过程复杂、方式多样,犯罪组织形式也大多繁杂,因而其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也有诸多有待进一步思索和探讨之处,不管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不管是实施法律规定的哪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认定犯罪中止都应从四项特征上把握,即犯罪中止

2、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同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犯罪中止情形。只有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准确把握犯罪形态,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法治在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中不断成熟并发挥重要作用。[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预备未遂既遂中止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共同犯罪加重处罚情节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这种把人作为商品贩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是对现代社会人权价值观的挑衅,更严重背离

3、了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要求,让被害人漂泊无依、尊严丧尽,让被害家庭妻离子散、破镜难圆,也让社会机体和价值观念受尽创伤、沟壑难填,给被贩卖者及家庭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破坏,因此一直以来都是被严厉打击和惩处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即对其规定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较重法定刑。同时,勿容置疑,罚当其罪是对任何犯罪的判处都必须坚持的原则,不同的犯罪性质、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在犯罪中的不同作用,以及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等都应当予以考虑作为量刑时的评价因素,这样才能保证刑罚衡平、罪责一致、罚当其罪,也有利于鼓励幡然省悟

4、的犯罪分子及时悬崖勒马,尽量降低社会危害和司法成本。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适用中,理论界对该罪停止形态的构成条件颇有争议,实务界也存有标准不一的判例,怎样正确认定该罪预备、未遂、既遂及中止,是正确量刑的前提,本文即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中止形态做一探讨。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概述。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罪是一选择性罪名。从罪名上可以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同时在行为方式上,只要行为人以

5、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幼儿的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该罪。从犯罪类型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另,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对被拐卖妇女实施了奸淫行为的,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本罪。(2)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为希望并积极追求这一犯罪结果发生,但实际上出卖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成立。(3)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妇

6、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具体是其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即表现为,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之一的。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加重处罚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包括七种情形,即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7、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是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第二层次的加重处罚情节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至于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尚无解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该档量刑直接规定为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应谨慎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并且不得超出第一层次加重处罚的七种情形范围。二、拐卖妇女、儿童罪预备、未遂、既遂的区分。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只可能发生于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已经得逞达

8、到既遂状态,那么也就不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预备、未遂、既遂作为犯罪行为的四种停止形态,彼此之间既不可能相互转化,也不可能同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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