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l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 l 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l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 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 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
6、预算、调整计划。 对于调整的作用,学者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l 最普遍的说法是法律调整是国家利用法律整顿现存的社会关系,将其纳入一定的范围。 l 另一种说法认为,法律调整可以促进社会关系发生量变乃至质变。 本书的观点认为法律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律调整所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这里的意志是指符合特定的法律形式的本旨要求的国家意志。 2、经济法调整的含义 经济法调整,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机制。 3、经济法调整的法哲学依据 l 取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 l
7、 取决于法律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l 取决于现代社会中经济运动过程与法运动过程必须协调并完成于同一时空; l 取决于经济人和政府的有限理性;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体系是一致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含社会保障)关系。(具体展开) (注:与民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的联系与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