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印度1993年涉外贸易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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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了更好地行使1992年涉外贸易(发展与规则)法(1992年第22号)第19条赋予的权力,中央政府特此制订细则如下,即:    第1条 :短标题与生效    (1)本细则称为1993年涉外贸易(规定)细则。    (2)该细则自政府公报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2条 :定义    在本细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    (a)“外贸法”是指1992年涉外贸易(发展与规则)法(1992年第22号令);    (b)“慈善用途”包括救济贫困者、教育、免费医疗以及促进普遍公众事业目标的发展;    (c)“进口商”或“出口商”是指进口或出口商品

5、,并持有第7条项下颁发的合法的进口商-出口商代码的某人;    (d)“许可证发放机关”是指根据第9条第(2)款由部长授权的,根据本细则颁发或更新许可证的权力机关;    (e)“进出口政策”是指根据第5条规定,由中央政府制订和宣布的进出口政策;    (f)“明细表”是指附在本细则后面的明细表;    (g)“条款”是指外贸法中的规定的条款;    (h)“特殊许可证”是指根据第8条第(2)款颁发的许可证;    (i)“价值”的含义在1962年海关法(1962年第52号令)第2条第(41)款中给出定义;    (j)在本细则中使用的未被定义的词语

6、和措辞,如在外贸法中已给出定义,则按照外贸法中指定含义来解释。    第3条 :特殊许可证的颁发    (1)如果颁发给某人的进口商-出口商代码,根据第8条第(1)款规定被暂停使用或注销,则部长可以,在关注到以下因素后,颁发给该人一项特殊许可证,即:    (i)拒绝签发特殊许可证很可能会对印度的涉外贸易产生负面影响;或者    (ii)暂停使用或注销进口商-出口商代码,很可能导致印度未履行国际协约项下的某些责任。    (2)根据细则(1)条规定颁发给某人的特殊许可证不得转让。    第4条 :申请发放许可证    申请人可以依据政策中的有关条款或

7、第3条项下制订的法令,申请发放进口或出口商品的许可证。    第5条 :费用    (1)每份申领进口商品许可证的申请应同时附上明细表中规定的费用。    (2)缴付费用的方式也在明细表中做出规定。    (3)由下列部门发出的申请不需要付费:    (a)中央政府、州政府、州政府或政府任何部门或办事处,    (b)任何地方权力机关将其用来作为官方使用的商品的真实进口;    (c)任何以教育、慈善或宗教为目的的部门,为自用商品的进口所做的申请;    (d)任何申请进口商品(除汽车之外)的申请人,如果进口的商品属于其私人使用不涉及贸易或生产。  

8、  (4)费用一经收取将不予退还,除非以下情况,即:    (i)当交付的费用超出了指定的费用标准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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