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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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  号:令2013年第186号发布日期:2013-04-02执行日期:2013-06-01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3年4月2日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

3、题。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4、的监督指导,依法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  第七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5、解决,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  第八条 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医调委,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

6、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医调委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调委的名称、负责人、地址和电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医调委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医

7、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条 鼓励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捐赠财产或者设立医疗风险基金,资助本省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助和医调委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接受捐助的医疗机构或者医调委应当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捐助、资助的具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准入及其执业行为的监督,及时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水平,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

8、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检查指导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完善有关制度;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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