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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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吉生(原文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   内容提要:本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许多新问题进行探讨,这些问题大都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如在国务院有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能否行使抗辩权、登记车主应否承担责任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许多具体制度作了较大的更改,该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4年5月1日实施

2、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遇到许多新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关于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主体包括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三类主体,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只是在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后逃逸或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等三种情形下承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责任的主体,其在承担垫付责任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而并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且目前尚未成立,故笔者仅对前两类主体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   根据《道

3、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尚未确定时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者支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在确定责任时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且国务院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颁布实施后,机动车已参加第三者

4、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应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当无疑义。   ...由于目前国务院尚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因而对于在国务院有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因为法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体办法国务院还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该种观

5、点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其一,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责任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与责任保险并不互相排斥,两者所依据的分类标准是不一致的。根据保险行为的法律性质,可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社会保险则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①根据保险保障的范围,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及人身保险。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保险法》以商业保险行为作为调整对象,但该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对责任保险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表明商业保险也可是责任保险。其二,责任保险可以是强制责任保险,也可以是任意

6、责任保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者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也称为法定责任保险。可以由投保人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的保险是任意责任保险,或称自愿责任保险。无论是强制责任保险还是任意责任保险,其责任保险的性质是不变的。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虽然之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大都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赋予赔

7、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因而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其三,尽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我国没有较高层次的法律对机动车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作出明确规定,但保险实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均将之作为强制保险推行,理论界亦将其定性为强制保险。③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7号)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作出了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国务院在1984年11月3日《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中要求对公私车船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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