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可以”的行为S: 1、肯定倾向,即“可为……”,用G表示; 2、否定倾向,即“可不为……”,用g表示; 3、中性(无)倾向,既“可为……”,也“可不为……”,相当于上图的阴影部分,用F表示。 G E F 则:S g e F 也就是说,当“可以”规范的行为出现后,人们对自己行为的选择主要是看“可以”在此处指示上的倾向性。当然,我们知道,讨论集合E的倾向性是相当困难的,也正是该倾向的难以判断,加上司法实践中的有权机关对其倾向的选择又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才使得我们试图分清“可以”的真正内涵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