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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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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聚金所(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100073)【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企业渐渐步入金融业。目前网上银行、证券、保险都以初步规模。网上金融行业的应运而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更广阔的市场。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系统存在漏洞、风险控制薄弱等等。本文就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以相应的解决对策展开浅显的探讨。【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解决对策在互联网涵盖人们整体生活的今天,互联网金融在人们的生活中越发不可或缺。互联网金融利用移动开放平台
2、、网络社交媒体、大数据挖掘、云计算等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信息感知、分析提炼、智能化处理,最终形成自我维护、自我管理的全能金融体系,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整体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制约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因素。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一)?O管体系不健全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无边界且虚拟的特点,为监管体系带来了更大的技术难度以及模式挑战。P2P以及众筹依旧在监管体系以外,这些公司只能通过自身约束,所以这些行业的发展与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为人们带来了风险隐患。(二)缺少对于主体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也是消费者,但是在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
3、保护法》中并没有将金融消费者涵盖在内,亦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为一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打开了便利的大门,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留下了隐患。(三)主体和经营范围没有明确的定义互联网金融长期处于互联网运营与金融业务的交叉地带,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其监管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互联网微贷,目前只有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的机构出现。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频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基本得到了认可,可以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四)电子书证制度尚不完善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
4、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如何保存,真实性如何判断,在立法上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了对数据电文的保护要求,即满足:(1)有效表达所载融资行为要素信息并通过相应设备、软件随时获得;(2)信息完整、准确、未被更改;(3)可识别收/发件人、收/发时间,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将留存于互联网系统中的书证视为原件。第8条规定,凭借:1.生成、存储、再现等运行的各个环节容易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同时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易受攻击、窜改且难被发现,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仍比较困难。此外,对电子证据的界定、定位、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方面仍存在不小难度,尤其是
5、对于电子证据可采性的标准,尚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对电子证据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如何将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的电子书证提取出来,在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制度中也无规定。(五)行业自身风险控制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涉及到众多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大量的信息通过集中处理存储,但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以及日益的发达,窃取信息的方式层出不穷。但是我国现在对于海量信息的安全保存意识上还十分薄弱,相应的机制以及技术依旧停留在过去的水平,大数据被恶意获取、使用的现象也难以控制,给互联网金融安全带来巨大挑战。互联网金融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制度、
6、法规、监管和内控体系不健全,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风险,例如资金链断裂引发的信用风险、挪用第三方账户资金形成的操作风险、资金诈骗导致的声誉风险等问题。而交易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的操作失误,无论是对于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都会构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累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互联网金融有着传统金融不可相比的优势,却也有着极大的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方式以及手段大部分存在游走法律灰色地带的现象,十分不规范。同时征信系统也没有十分规范健全,这就进一步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潜在的风险。目前大家比较熟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者一般都无法提
7、供互联网支付牌照,且基本属于个人信贷公司,其合法性依旧有待相关法律部门的确认。互联网金融服务者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借贷中介,一种是资金平台。借贷中介只要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在网络平台进行招标,从而完成借贷活动。互联网借贷平台如大家熟悉的房屋中介是相似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并不具有资金监管资格,也没有相关的能力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更无法保证借贷活动的安全性。作为资金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一方面对借方进行放贷,另一方面将自身债权分割成若干部分对公众进行出售,同时完成吸收存款的过程,这与人民银行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基本相符。这种利用资金和债权交错配比的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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