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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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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关联方交易极易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为使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披露建立在更加客观的基础上,对关联方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6-0066-02200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相对于旧准则而言,扩展了关联方外延,同时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范了形式上消失但实质上仍为关联交易的情况,并对附注中披露要求大大增加,有效地披露潜在的关联方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关
2、联方交易因其自身的复杂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一、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一)概念定义方面存在的问题会计制度对关联方关系的定义较为抽象,理解和把握上存在一定弹性,而关联方交易是以关联方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关联方是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它们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会计制度虽然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但这个
3、标准仍然较为抽象,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难以分辨的情况。至于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法规来予以规范,但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千变万化,纷繁复杂,使得这些制度和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足和问题。(二)利用进货和销货价格转移利润的问题关联方交易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利用进货和销货价格转移利润,常以下面几种形式出现:案例1:A公司是纺织业,其进货来源全部来自于其在香港的母公司,其产品也全部销往母公司,A公司是香港某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高价从母公司进口原材料,再将产成品低价出售给母公司。账面上A公司连年亏损,但年年增资,显然子公司将利润转移给
4、了母公司。案例2:C公司,是一家五金公司,是日本某株式会社的孙公司,其母公司是香港某精工技术有限公司,其产品是精密弹簧,主要用于数码产品、复印机等,全世界70%以上的电子产品、数码产品都用该公司生产的弹簧。该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没交过一分钱的流转税(出口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年年亏损),但增资十余次,原材料全部由香港的母公司提供,其产品全部销往日本的关联企业,即香港母公司的母公司。以上两个案例有几个共同的特点:公司的进货和销货渠道都不在内地,即所谓的“两头在外”,且都是公司的关联企业,这样,它们相互之间就利用调高原材料的购进价格和压低产品的销售价格
5、将内地的A公司和C公司的利润转移给了香港和日本的关联企业,人为造成A公司和C公司的账面亏损,逃掉了企业所得税及其相关的流转税,由于它们实际上并不亏,并且还给其关联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利润,所以,就出现了账面连年亏损,但实际上连年增资的怪现象。案例3:母公司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子公司B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太平洋群岛国家之一,太平洋群岛国家是众所周知的免税天堂。这里没有流转税,也没有企业所得税,许多公司为了避税,都在此设立总部。B公司是已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香料公司,1995年成立,其进货来源全部来自于其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母公司,产品全部内销,1998年筹
6、备上市,2004年上市成功,下面一组数据可以说明,公司是通过进货价格来随意调节利润的。1995―1998年B公司的利润率为33.74%,1998―2004年筹备上市期间,为了上市的需要,平均利润率在企业基本面不变的情况下突然高达74.56%,其中1999年更是高达81.62%,上市后利润率又回到49.11%。这个案例中的B公司是进货渠道在外,即所谓的“一头在外”,且是为关联企业的母公司,B公司通过进货价格来调节利润,在上市筹备期间,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通过压低从母公司进货的价格来提高利润率,上市以后又提高进货价格以降低利润率,这就是公司在基本面不变
7、的情况下,利润率发生巨幅波动的原因所在。在现实生活中,进出两头都在内地的,即所谓“两头在内”,也可以通过母子公司之间不同的税收政策来调节原材料或产成品的价格,达到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目的。笔者曾任财务总监的武汉S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是深圳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销售母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由于武汉分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包括所得税的“免二减三”,而其母公司却不是,因此,它们采取低价从母公司进货,本地销售,将利润留在分公司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后,再将税后利润上交母公司,这样实现了利润的转移及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三)通过联营扩大
8、经营范围案例4:E公司是一家经营汽车维修的外商独资企业,F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主营汽车销售,由于国家对外资资本销售汽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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