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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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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一人公司的单位法律责任主体资格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该法首次在我国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并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中第三节对一人公司做了特别规定。所谓一人公司,即公司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自该法修订至今我国涌现出大量以一个自然人为全资股东的企业,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滥用一人公司股东独立人格犯罪的案件,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否定股东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背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在刑事审判中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关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能够承担刑事责任
2、的单位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且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即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均不构成犯罪。在紧跟着的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由此可见,在刑法意义上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并不仅仅局限于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其他有独立人格的组织一样可以成为刑法上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单位有相应的议事组织和决策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能够形成集体意志和集体行为,如果该集体意志和行
3、为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则该集体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单位意志的形成有其主导者,执行有行动者,这两者就是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这些人也是需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单位犯罪,其核心就在于单位具备完全的法律人格。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根据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并不是所有的单位行为都是单位意志所决定,现实中个人意志借单位之名行犯罪之事屡见不鲜,故不是所有以单位名义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都是单位,刑事审判更加注重在具体法律关系中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所以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是存在直接追究单位背后的自然人的刑事责
4、任的情况。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比如虽然实践中有一单位主体实施诈骗的行为的情况,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由此可见单位犯罪的追究范围要小于自然人犯罪;其次,单位犯罪的起刑点往往较高,一般为自然人犯罪数额的数倍,即入罪起点高于自然人犯罪,比如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个人犯罪的立案标准为十万元以上,相应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二十万元以上;最后,在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为犯罪主体的罪名里,对单位相应的责任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轻于同样情节的自
5、然人犯罪,比如受贿罪最高刑罚是死刑,但单位受贿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仅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虽然这样的规定符合罪刑罚相适应规则的,但是在具体案件处理时,特别是要否定单位法人格从而认定一个行为系自然人犯罪时,需要对证据更加严格的把握。一、在刑事审判中引入“人格否定”的理论基础从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始于1905年的“美利坚合众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UnitedStatesv.MilwaukeeRefrigeratorTransitCo)美国法官桑伯恩在该判决中首次提出公司应该具有其独立的人格,而被看作为法人,除非有
6、特殊的可以反对的理由出现;比如,假设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被对公共利益造成破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成为欺诈行为的保护伞,亦或是成为犯罪的借口,那么,法律上则应将突破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将其视为数个自然人的松散组织,这也是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在实践中的首次判例,对商法影响深远。由此可见,人格否认制度自一开始就具备适用于刑事领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从商法角度来看,滥用公司人格主要是指将公司法人格独立的滥用行为,主要表现是利用股东的有限责任,在经济活动中逃避债务。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实行认缴制度,大大降低
7、了一般公司的设立门槛,在这一前提下,且作为一项追责制度在商法领域学者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都持谨慎态度,故其适用的场合也比较复杂,但学理通说都会包括有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滥用有限责任制度以及资本完全混同等情形。但是从刑法的角度审视这个问题,除公司法人人格完全混同外,其余两点的证明标准比较难于确定。为了在刑事审判中更有效的认定公司法人格否定的事实,需要对具体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二、一人公司犯罪人格否认的适用场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是现行有效的关于在刑事上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司
8、法解释,具体到否定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该一人公司背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自然人为了犯罪而设立公司,该一人公司系为个人犯罪逃避法律责任的幌子;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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