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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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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合同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是指以发生民法上效果为目的的一切合意,包括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以物权以外的权利的变动为目的的准物权合同、以发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权合同、以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为目的的身份合同。(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合同的种类(一)有偿合同与无偿
2、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如使用借贷合同。区分的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债务人所负注意义务的程度不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只负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负抽象的轻过失责任。第374条。第406条第1款。(3)主体资格要求不同。(4)买卖规则的准用。对有偿合同的调整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原则上不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174条
3、。第150条。第191条。(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的意义:(略)(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诺成合同是指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如:仓储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四)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又称附
4、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区分意义:明确二者的制约关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要求一定的形式为标准。不要式合同是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或生效的合同。法律对形式要件的规定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应依据法律规定的含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此外,还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等合同分类。三、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5、规则。(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引出三项规则: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3、合同的保全可看作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合同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
6、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2、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等法律所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出版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名称权转让合同等。3、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4、合同法不调整下列关系(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管理关系(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与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是指订
7、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指一切合同依法成立均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2、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二、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与要件(1)要约的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是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要件①必须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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