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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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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主要内容第一章 买卖合同概述第二章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第一章 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卖方的标的物所有权因出卖而消灭,买方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买受而发生。2.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如果买受人接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给付价款,则不同于买卖合同。而价款必须是一定数量的货币,不是其他物或者劳务,
2、(区别与赠与合同、易货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经鉴证、公证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如房屋买卖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通常也认为是诺成合同。5.是不要式合同。但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可分为:(一)有效的合同(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无效的合同(四)可撤销的合同。(一)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凡是合法的合同即是有效的合同。合法
3、的合同要件:主体合法(有主体资格和相应行为能力)标的合法(禁止流通物不可作为标的)内容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公平、不违法)形式与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合同生效要件1、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4、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需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合同无
4、效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四)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已签订的合同,使合同从起始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相似,其结果都是合同无效,但两者无效的原因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基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2、合同内容显失公平;3、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原则典型案例: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
5、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61号)。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不应以行政规章的规定为认定依据。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其规定,若违反其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可以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6、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第二章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使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不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只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有关凭证交付给买受人,以替代标的物的交付。(提货单)2.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发票、保修单、保险单等)这些是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办理报关等法律手续,向出卖人、承运人及有关部门行使赔偿请求权、检修权的重要证据。3.按照约定
7、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交付期间可以是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一段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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