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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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实地核查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工作。1人员要求(办法第六条(二))1.1(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并对本单位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1.2(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1.3(技术工人)企业技术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

2、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配方等工艺文件),并能熟练地操作工艺设备。1.4(检验人员)企业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程,熟练操作检验仪器和设备,并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知识、技能。1.5(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从事生产、检验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考核均应有相应记录。1.6(健康证明)企业生产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健康体检,并有健康检查记录。2环境、厂房及设施

3、要求(办法第六条(三))2.1(生产环境)企业应在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的区域选择生产厂址。2.2(生产厂区)企业生产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应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应便于清除积水。厂区各种标志醒目。2.3*(生产厂区)生产区域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孽生的潜在场所。2.4(生产厂房)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料库、生产厂房、包装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2.5(生产区

4、域)*厂房、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生产区域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不得对最终产品有影响。2.6(生产区域)企业生产场所应能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卫生部门认可的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其中,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场所和复合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的生产场所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区

5、地面应有一定坡度,在最低处应设有地漏,地面不得积水。2.7(生产区域)企业生产有微生物指标的产品,应设有专用内包装或灌装场所,具有空气消毒或净化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应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距离地面2米吊装。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空气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距地面2.0米以上,附近不得有污染源。2.8(生产区域)企业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有良好通风、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需要避光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除外;位于工作台和裸露产品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对易燃易爆产

6、品生产区域必须有防爆照明等设施。122.9(生产区域)企业生产车间人员入口处应设更衣室,配备相应的更衣设施、非手动式流水洗手,生产有微生物指标产品的还应配备相应的干手、消毒设施,在封闭式设备中完成生产过程的除外。2.10(生产区域)企业生产车间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蚊蝇、防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2.11(仓库要求)企业仓库应通风良好、地面平整,保持清洁和干燥,并设置相应的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蚊蝇、防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2.12(仓库要求)仓库内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等各类

7、材料和产品应分区域、离地、离墙存放;不同贮存区域应有明确标识。3生产和检验设备要求(办法第六条(四))3.1(生产设备)*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和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安全要求的专用生产设备,包括生产用管道和各种周转容器、工具。3.2(生产设备)生产设备应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洗消毒,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3.3(生产设备)生产设备使用前根据需要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不得对最终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3.4(生产设备)生产设备和电线管、水管、汽管等设施的安装,

8、应当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产品、容器。3.5(检验设备)*企业对出厂产品自行检验的,必须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能满足检验需求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和试剂。3.6(生产和检验设备)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应有合格标志,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定或校准。不合格的设备应有明显标识。3.7(生产和检验设备)生产和检验的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建立设备台帐,并定期维修、保养、校验,记录备查。4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要求(办法第六条(五))4.1(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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