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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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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丽人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是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2、“附加合同”)终止。二、身故或全残保障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条所述的疾病,是指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外的其他疾病。本条所述的已缴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
3、费(不计利息)。11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车期间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七、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
4、、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附加合同同时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第五条保险期间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二、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15年,20年,
5、30年3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至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以不超过70周岁为限。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11即时终止:(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二)本合同因条款约定而效力中止,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五)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六)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
6、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二、本合同的缴费采用限期年缴(15年,20年,30年缴清)和限期月缴的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第七条如实告知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本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
7、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合同的,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11第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8、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保险金额维持不变。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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