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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洪铺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洪铺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整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以下简称“三权发证”)工作等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镇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镇实际,
2、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文件精神,维护国家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时间任务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开展“三权发证”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1、2010年9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此项工作已结束。2、2011年元月15日前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19 3、2011年元月25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发证工作。根据
3、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三、确权登记依据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农村住户符合一户一宅的且未办理过土地证的,为这次全镇农村宅基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内容;已经办理了宅基地土地证的,不列入这次农村宅基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内容。2、农户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积肥设施等)可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凡在本宗宅基地范围以外的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不作为宅
4、基地登记,不调查统计。3、农村个人或合伙兴办的企业用地,不作为宅基地,可按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登记。4、凡依法按批准的方位、地点、用途和权属界线进行建设的,这次丈量发现有误差,以这次调查的面积为准。已有土地证的,本次调查不调整,待今后土地使用者个人申请调整。5、根据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结果,将土地的位置、权属关系、面积等情况张榜公示到村民小组。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在见到张榜公布结果后,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到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复查申请;如无异议,该户宅基地面积及权属关系按张榜公布的结果进行登记上报。6、县和镇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处
5、理过的违法占地,不再重复处理。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县和镇国土管理部门已经收取费用的,这次调查登记未发现新问题的,予以登记发证。7、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对农村村民有多处住宅的,只登记发证一宅,其余的不调查登记。不符合调查登记的宅基地且已经失去居住功能的,当事人应自行拆除腾退宅基地,交村民小组管理,当事人不退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收回。19 一户多宅,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由分出户者申请办理批准用地手续。“一户一宅”规定中有关户的认定:夫妻应当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共同申请;成年子女达到法
6、定结婚年龄的可分户申请;挂户人员、未成年人、夫妻不得申请分户;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可以分户申请。8、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调查登记统计。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已办理了批准使用手续的,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户主为非农一方的同时申请注明变更登记。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为村集
7、体经济组织成员,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原宅基地未改扩建的,经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9、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10、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转让、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发生改建扩建的宅基地,这次不调查登记。11、分历史阶段提供土地权属来源相关证明材料:(1)1982年2月13日以前宅基地使用权人长期使用,可以由村委会或政府具出证明材料。19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
8、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下列其中之一的批准文件:a、经政府批准的文件;b、经县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c、占用耕地、园地建房的,需提供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的文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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