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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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争议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已形成一种浪潮。而关于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两种最主要的方法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一直存在争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近年都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广泛研究,使得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特别是权益集合法的存废问题成为国内外会计界的热点。一、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争议: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作为企业合并的两种经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所依据的理论假设不同在企业合并中,只有换股合并,也即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

2、合并企业的股东间交换普通股的合并方式,才存在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之间的选择。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联营这一概念定义为:“彼此独立的普通股股东按在合并后企业中相对持股比例就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利所进行的一种联合,”即参与合并各方原股东并没有丧失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所以在这种方式下,不会认为参与合并的一方购买了另一方,合并各方没有经济资源的流入流出,则不存在购买价格,也就不存在新的计价基础。因此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而购买法所依据的假设是: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

3、了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事项,即将其看成是一宗买卖。由于购买一方有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或权利的流出,因而就应该采取与传统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法,对所收到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用与之相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并且合并后,经济资源的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则丧失了对原有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购买法所依据的理论假设是非持续经营假设。(二)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在会计处理原则上的区别由于两种方法所依据的理论不同,因此必然导致会计处理方法上的差别,具体体现在:1.购买法下,合并方企业要按

4、公允价值记录所收到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合并成本与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商誉,在规定的期限内摊销;而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其计价基础不变,资产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价,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面值与合并方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可以看出,权益结合法中,不按照取得净资产所付出的代价,而是根据其账面价值决定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因而,在这种方式下,不存在商誉的确认问题。2.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以及合并日后被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

5、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都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中。3.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合并企业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合并企业,这样,虽然单个企业可用于利润分配的留存收益并没有减少,但合并后的金额却大大减少,会影响合并后股东的利益;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企业整个会计年度的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合并企业,这样则不会影响可用于分配的数额。4.在购买法下,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费用则调节资本公积,或者调整投资成本;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合并时发生的所有费用,不管是直接费用或间接费用,都计入当期损益。5.

6、在购买法下,不需对企业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如果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并重新编制前期的会计报表。(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产生的会计后果比较由于两种方法在会计处理上不同,必定对会计后果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1.从合并报表角度看(1)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虽然通过划分是否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合并方法进行选择,但是购买法按照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合并,新准则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

7、。”即在权益结合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账面价值反映。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资产往往要高于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股东权益仍然为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而且,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并入;如果把企业并购看作是经营的新起点,合并双方都应当以公允价值计价,在权益结合法下,则可能引起合并后股东权益的变动,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在实施合并的企业中,可用来发放股利。(2)从合并利润表的角度看。新准则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各方自合并当

8、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这样就克服了在合并当年,权益结合法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纳入合并企业的收益表,因而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而被并企业又有收益,权益结合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总是大于购买法的缺陷。但是购买法仅仅将合并日后被购方实现的收益纳入收益表,对于合并成本,权益结合法下不能增加资产价值,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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