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基字240号-贯彻执行《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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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 京 市建 设委员会(通知)  宁建基字(2009)240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和深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根据国家住建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并依据江

2、苏省建设厅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见附件)和江苏省造价总站及招标办联合发布的苏建价站(2009)2号、苏建招办(2009)6号《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情况就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认真执行省建设厅苏建价(2009)40号文的精神,贯彻意见中没有明确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二、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

3、标控制价。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三、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由市造价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发布,招标人可在该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四、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5天前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

4、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的3天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同时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计算书、图纸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备查。1、施工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2、委托的造价咨询人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3、工程量清单;4、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综合单价分析表等清单的组成明细及电子光盘);五、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

5、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或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由招投标监管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六、招投标监管和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对招标控制价价进行复核,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对查实违规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以及编制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七、所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

6、,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竣工结算书下列资料报送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结算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1、造价咨询报告书;2、结算审定单;3、盖有审核人员资格专用章的结算审核书(包括电子光盘);4、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书;5、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6、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7、审核过程中获取的取证材料、会商纪要;八、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书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备案工作,实行按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归口管理,市区和三区二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九、执行时间:1、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

7、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办法执行。2、南京市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按照本通知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处反映。 附件:江苏省建设厅苏建价(2009)40号文“关于《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贯彻清单计价通知抄报:省建设厅抄送:市各有关委、局,各区县有关局,市造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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