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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总第165期)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法治之轨*熊伟DOI: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5.01.00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未及一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国务院随即发布《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与此同时,法治得到前有未有的重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求于法有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更提出,要实现立法与改革政策相衔接,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然而,法治究竟对预算
2、提出了什么要求?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理念?其衔接仅在于完善立法还是更要考虑宪制及民主?新《预算法》修改解决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需要配套立法?为回答这些问题,笔者在此不局限于具体制度的立、改、废,而是从预算基本性质出发,以相对宏观的政治视野,尝试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铺设法治之轨。一、把权力关进笼子:法治与预算的殊途同归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①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将财政与法治都提升到国家治理层面,其影响和意义不言而喻。既然重大改革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作为财政改革核心领域的预算
3、改革,自然不可以脱离法治的轨道。法治追求的不是政府如何依法治民,而是人民如何依法治权。②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法律保留、法律优位、不溯及既往、比例原则、正当程序,等等。不仅如此,宪法还基于分权原则处理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基于特定政治理念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基于民主原则确认人民参与国家管理。③这些都是法治的基础设施,不可偏废。正如舶来的法治在中国容易引起误解,同样来自于西方的预算也会遭遇水土不服。从形式上看,预算就是一套财务表格,记载着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收支。虽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预算需要报送同级人大审批,
4、但如果审批无法充分发挥作用,预算就可能被政府所主导,沦为政府分配和管理资金的工具。应该说,在中国的财政实践中,这种现象确实十分普遍,这种观念也十分流行,以至于在修改《预算法》时,围绕着立法宗旨的调整,都会引起巨大的争议。立法宗旨代表法律的精神,指引法律的方向,是法律的灵魂所在。④1991年颁行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的宗旨是:“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这部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它强调预算的管理职能,尚能让人理解。1994年颁行的《预算法》承袭旧例,仍属
5、情有可原,毕竟当时刚刚确立市场经济的地位。但到了2012年,当《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其立法宗旨仍然一字不改,就很让人匪夷所思了。预算的确跟政府管理息息相关,没有良好的政府管理,预算审批就会流于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预算外资金大量膨胀,曾与预算内资金平分秋色。这些资金不仅没有纳入预算范围,政府的管理和监控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3&ZD028)①参见李炜光:《财政何以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②参见汪习根:《论法治中国的科
6、学含义》,《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③参见朱福惠:《宪法价值与功能的法理学分析》,《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④参见朱大旗:《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14·新《预算法》的得与失是一团糟。从2000年起,随着部门预算制度改革的推进,预算外收支虽仍然无须权力机关审批,但却需要纳入综合性的部门预算,资金由政府统筹调配。此后,政府对财政资金的管控能力逐步增强,才有可能最终推行全口径预算制度、取消预算外收支。然而,这是否就是现代预算的根本呢?从现代预算的起源看,预算最核心的
7、功能在于控权,即借助于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的各种规则,督促政府严格遵守财务纪律。①在这个过程中,议会的作用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议会拥有预算调整、否决权,政府必须谨慎小心。一旦预算草案没有被议会通过,政府将承受巨大政治压力;如果预算执行出现了问题,相关人员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正是这种外在的制度约束,迫使财政支出严格按计划进行。②正因如此,预算最核心的功能是帮助人民规范和管理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顺此大势,新《预算法》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作为立法宗旨,充分体现了现代
8、法治理念,是此次预算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即便具体制度尚未尽善尽美,但只要理念先进、方向正确,通过后续的补充和修正,立法功效仍可不断扩大。在规范权力方面,法治和预算可谓殊途同归。法治强调法律保留,要求税费法定,不允许政府擅自开征税费。在财政支出方面,法治也要求事先确定标准和程序,坚持正当程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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