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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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监管应急[2011]23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生产安

2、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材、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  

3、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应

4、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分析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

5、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现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应当包括

6、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

7、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以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专家从各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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