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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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2010-02-12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

2、、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立法调研中了解到,许多患者在因此受到损害后,都有被相互推诱,求偿困难的经历。由于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患者在这方面寻求司法保护的效果也不理想。本条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明确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同时规定,如果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3、的缺陷受到损害的,争议相对较小。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属于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立法征求意见中就医疗机构是否为销售者有不同意见。但是,如前所述,

4、本条主要以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为目的,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具体规定。一些医疗机构的同志也认为,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符合社会一般常理,可以接受。理解本条中“缺陷”的含义,可以参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关于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情况复杂一些,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一是法律规定无偿献血的意义和目的。无偿

5、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20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从过去的有偿献血,逐步向无偿献血过渡,最终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如德国、日本、瑞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先后全部或基本上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有利于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在有偿献血制度下,个体供血者容易受经济利益驱动,频繁供血,使

6、得血液质量不高,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风险加大。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禁止血液买卖,是从根本上提高血液质量,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的重要途径。另外,无偿献血是一种社会共济行为,是一种无私的奉献,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是血液从血站经医疗机构到患者的费用和价格。血液从采集到最终输人患者体内,经过血站及医疗机构两个阶段的操作程序。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目前我国规范血站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主要有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等。这

7、些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了血液的采集、检验、储存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要求献血者填写健康征询表;对献血者的血液做初筛,初筛合格后采集血液;将采集到的血液带回至血站进行进一步检测;将检测合格的血液按照要求进行保存。目前我国规范医疗机构用血、输血的规定主要是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较大的医院一般设有血库,医院根据自身情况向血站申请调取血液,经核对后办理入库。患者有用血指征,经过有关检查,并同意输血的,医院按照操作程序从血库调取血液,进行交叉配血,无异常即可进行输血。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

8、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规定,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不同类型的血液具有不同的供应价格。其中全血执行全国统一价格220元(200毫升);对于其他类型的血液分别制定了最高价格:手工分红细胞悬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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