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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电子商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促进园区转型升级和经济增长,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本区”或“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金从市下拨资金及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区财政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每家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符合条件的企业所申报的扶持资金合计超过
2、1000万元人民币时,按比例分配资金。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注册设立、相关经济数据体现在本区统计范畴、提供销售和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一)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贸易型企业,包括跨境电商应用企业及电子商务应用企业。跨境电商应用企业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中,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包括自建自用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跨境电商企业以及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传统外贸企业等。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其它应用电子商务开展业务的电商企业。(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
3、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不同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或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含孵化器)运营主体。包括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园区运营主体,对于同时从事跨境电商和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具体依据其不同业务额所占比例由本区进行界定。(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和平台企业提供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供应链、物流仓储、理货分拨、支付结算、信用认证、咨询策划等配套及综合服务的企业以及可提供上述服务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包括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对于同时从事跨境电商和电子商务的企
4、业,具体依据其不同业务额所占比例由本区有关部门进行界定。(四)如果同一家企业适用上述多种企业类型,对应的奖励扶持可以叠加执行,涉及电商、网商、电商平台、物流、支付领域的企业必须接入本区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或本区认可的公共服务平台。第三章扶持措施第四条提供免费注册地或办公场地租金支持。(一)对新引进的、注册资本金达20万美元以上、并承诺一年内完成验资及在园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免费注册地。(二)对在本区注册备案,并在园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提供入驻珠澳跨境区产业孵化基地的租金支持。1.经企业提
5、出申请,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具体项目情况审批入驻珠澳跨境区产业孵化基地,提供孵化基地内一个单位的、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的租金支持。对超出的面积,企业按照超出的部分支付相应的租金。享受租金支持的办公场地不能用于转租或挪作他用,优惠期满后企业可自付租金继续使用。2.批准入驻珠澳跨境区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租赁合同。企业年度通关票数达到300票或交易额达到3万元人民币的,可返还其该年度租金的50%;年度通关票数达到500票或交易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的,可返还其该年度租金的100%。第五条支持园区企业积极运用电
6、子商务交易模式拓展经营。对于在园区注册满一年的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实现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含非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企业应为线上线下合并商品销售额实现同比正增长),且企业线上交易额较上一年增量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按照增量部分的3.5‰给予奖励。每年对单个企业此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每年在本区获得的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的80%。第六条支持跨境电商应用企业在园区开展业务。(一)对于在本区注册未满一年的跨境电商应用企业,其年度跨境电商线上交易额超
7、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纳入本区海关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统计(1210、9610代码)的外贸额超过10万美元,按照交易额或外贸额的3.5‰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二)对于在本区注册一年以上的跨境电商应用企业,其本年度跨境电商线上交易额增量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纳入本区海关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统计(1210、9610代码)外贸额超过10万美元,按照交易额或外贸额增量的3.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支持企业降低在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口岸通关的运营成本。对在园区通关的跨境电
8、商进出口商品,给予3元人民币/包裹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由商品所属跨境电商企业或其指定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进行申领。第八条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及跨境电商产业园做大做强。对平台内或产业园内跨境电商应用企业达到5家及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及跨境电商产业园运营企业,在其当年合计纳入海关1210、9610贸易方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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