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390068
大小:48.8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2-04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06年6月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第三条自治州境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古生物化石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五条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
2、和个人都有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义务,并有权对盗挖、倒卖、收购、贩运古生物化石的非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禁止擅自勘查、采掘、买卖古生物化石。第七条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要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古生物化石集中分布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州级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经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工作。
3、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环保、公安、工商、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自治州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三)组织审核申请勘查、采掘单位的资质条件,勘查、采掘方案;(四)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盗挖、倒卖、收购、贩运古生物化石的违法活动;(五)
4、负责建立县、乡、村三级保护网络,并对其日常管护工作实施监督;(六)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第十一条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实行重点保护和一般管护两种级别:(一)下列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应当实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名录及批准建立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区核心区之内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自治州境内出土具有代表性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其活动遗迹;具有典型科研价值的化石产地及地层剖面。(二)下列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应当实行一般性管护: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名录及批准建立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区核心区之外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自治州境内出土零星分散、不具有代表性的化石及其产地。
5、对实行一般性管护的古生物化石及产地,应当根据出土和科研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其保护级别。第十二条对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地质公园、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对批准设立的地质公园、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固定标志并公告范围。第十三条地质公园、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保护区内的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设立地质公园、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古生物化石产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保护责任书,采取有效措施,共同保护古生物化石。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或科研活动中发现古生
6、物化石时,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进行现场勘查登记、鉴定评价后作出处理。第十五条禁止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核心区内挖沙、取土、采矿、施工等各种有碍于化石保护的建设开发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毁坏地质公园及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围栏、界碑、标识牌等保护设施。第十六条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古生物化石产地,要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第十七条馆藏保存的古生物化石应当具有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防护设施,保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十八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应当移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7、部门指定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博物馆保存。第十九条为了查清古生物化石的分布情况,以及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的需要对古生物化石可以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勘查、采掘。第二十条申请古生物化石勘查、采掘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勘查、采掘申请书;(二)申请勘查、采掘的范围及图件;(三)勘查、采掘单位的基本情况;(四)勘查、采掘设计方案;(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勘查、采掘设计方案应当由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